- 相關推薦
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3年12月15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26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出租汽車行業?h(市)和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行業。
市和縣(市)、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履行《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管理職責。
第三條 出租汽車新增運力應當根據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新增運力投放計劃進行投放。
新增運力投放計劃應當包括出租汽車投放數量、車型、投放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守法經營、文明服務、合理收費,遵守行業職業規范和信用管理制度。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職業規范和信用管理制度,并監督其成員遵守。同時應當積極主動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協會成員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在縣(市)、區設立分會。
第二章 營運權管理
第五條 新增出租汽車的有償營運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營運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取得。
第六條 市或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出租汽車營運權取得的具體方式,經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提倡出租汽車營運權取得實行有償使用和服務質量招投標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有償使用和服務質量招投標相結合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車營運權的經營者,在營運權使用期限內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
第七條 市或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提出參加出租汽車營運權拍賣或招標的具體條件,經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或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次出租汽車營運權拍賣、招標前30日發布下列信息:
(一)出租汽車營運權取得的具體方式;
(二)出租汽車營運權投放的數量;
(三)出租汽車營運權拍賣、招標的`時間、地點;
(四)競買人或投標人的條件;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次信息發布的同時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營運權拍賣、招標的競買人或投標人,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向組織拍賣或招標的運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出租汽車營運權有償使用競買、投標申請表;
(二)競買人或投標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開戶銀行出具的有足夠資金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競買人或投標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和有足夠資金的資信證明。
第十條 運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參加出租汽車營運權拍賣、招標的競買人或投標人書面申請后對競買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在10日內將預審結果公告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競買人、投標人經資格預審取得競買、投標資格的,應當按照拍賣規則或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時足額交付保證金。
競買人、投標人取得出租汽車營運權的,保證金即時充抵出租汽車營運權價款;未取得出租汽車營運權的,保證金應當在3日內如數退還。
第十二條 競得人或中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繳清出租汽車營運權有償使用費,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繳清費用后3日內發給《寧波市客運出租汽車有償營運權證》(以下簡稱《營運權證》)。
《營運權證》應當登記以下內容:證書號、持有者姓名或名稱、營運車輛車型及牌照號、有償使用起止年限、異動記錄、發證機關等。
競得人或中標人屬新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業務的,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和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條例》施行前無償取得營運權的出租汽車需要繼續從事營運的,經營者應當繳納出租汽車營運權有償使用費,其有償使用期限自1998年2月1日起計。
市區出租汽車營運權有償使用費按照每輛1萬元收取?h(市)出租汽車營運權有償使用費按照每輛在1萬元以下收取,具體數額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出租汽車經營者繳清有償使用費的,由市或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運權證》。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營運權取得人發生變更的,變更雙方應當共同向市或縣(市)運管機構提出申請,辦理《營運權證》變更手續;車輛符合營運條件并需要隨同變更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變更登記。
受讓人屬新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業務的,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和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出租汽車營運權取得人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憑相關的公證文書或有效的司法文書辦理變更手續。
出租汽車營運權取得人變更的,受讓方的出租汽車營運權的使用年限按照該《營運權證》的原始取得年份起計。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營運權變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讓方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符合出租汽車經營條件的相關資料;
(二)出讓方提供《營運權證》、《道路運輸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符合變更條件的,由市或縣(市)運管機構在《營運權證》上記載異動記錄;原車輛不隨同變更的,應當拆除計價器、頂燈等出租汽車專用裝置,收繳出租汽車專用牌照和《道路運輸證》。
市或縣(市)運管機構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后10日內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妥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營運權需要設定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市或縣(市)運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在本細則施行前已實行買斷式承包或租賃的出租汽車營運權取得人,需要對出租汽車營運權設定質押的,應當取得買斷式承包人或承租人的同意。
以出租汽車營運權質押所擔保的債權消滅的,出質人應當自債權消滅之日起10日內到市或縣(市)運管機構辦理質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七條 需要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市或縣(市)運管機構提供開業申請書、經營方案、經營管理制度及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條件應當符合《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不少于全部車輛投影面積的停車場地,以及取得《崗位服務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和負責質檢、安全、機務、經營管理的工作人員。
出租汽車經營者對管理用房和停車場地應當提供產權證明或1年以上的有效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等方式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經營者,其承包、租賃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人應當采取逐步收取承包費、租賃費等形式收回有關費用,不得采取買斷式的承包或租賃。
第二十條 本細則施行后新投放及更新的車輛,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汽缸容積必須在1800毫升以上。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除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身外觀光潔,無明顯凹凸、脫漆、龜裂現象;前后擋風玻璃、車窗玻璃無破損,保險杠完整有效;車門、車窗開閉自如,銷子可靠;車身內外無擅自張貼、安裝的宣傳物品;
(二)使用統一、清潔的座椅套,車內整潔,無明顯污漬、破損;
(三)車頂沿正中安放規格和式樣符合運管機構規定的頂燈,夏季(5月至9月)19時至次日5時、其余季節18時至次日6時行駛時必須開亮頂燈;
(四)車身兩側噴印的經營者名稱及其投訴電話以駕駛室門對角線交叉點垂直向下100毫米為中心,以200毫米為半徑,沿120度弧線外沿噴印;
(五)后車身兩側三角玻璃下方張貼由價格管理部門監制的公里標價簽,正面印每公里單價,反面印收費標準、投訴方法和投訴電話;
(六)保持計價器準確有效,不得故意移位、損壞計價器或使計價器失準,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定期檢測。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準駕同類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第二十三條 每輛出租汽車配置《崗位服務證》不得超過3個。
《崗位服務證》應當注明車輛牌號、車主名稱、駕駛員姓名、駕駛證號碼、經營范圍等內容。
《崗位服務證》應當安插在副駕駛座右側平臺,并將貼有駕駛員照片的一面面向乘客。
出租汽車經營者變更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崗位服務證》變更手續。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崗位服務證》采用記分等方式進行管理。崗位服務證記分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時必須遵守《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并做到:
(一)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崗位服務證》等必備營運證件;
(二)所駕車輛牌號與《崗位服務證》上登記的車輛牌號相符;
(三)暫停營運或約定候客時,必須在駕駛室平臺前放置統一制作的暫停營運示意牌;
(四)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不得擅自壓價、抬價,并出具本車次專用有效發票;
(五)不得強拉強運、刁難乘客;
(六)不得從事起點在核定經營區域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乘客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文明乘車時,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載客。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拒絕載客的行為:
(一)遇乘客招手,停車后不載客的;
(二)在公共場所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三)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基本收費項目包括起步價(含基價公里以內里程價)、里程價(按照公里計算)等。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運管機構應當采用定點檢查與流動巡邏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出租汽車營運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進行年度審驗。
第二十九條 舉報人、投訴人向運管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時,應當提供車輛牌號、收費憑證、目擊證人等有關證據及舉報人、投訴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將處理結果在規定時間內答復舉報人、投訴人。
舉報人、投訴人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需要本人到場說明投訴事實而本人不愿意到場說明或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到場的,作放棄舉報、投訴處理。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協助調查,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到場的,作放棄申辯處理。
乘客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對服務質量、收費有爭議時,可以到就近的運管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接受調解。租車起到受理止期間的全部車費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條 運管執法人員在對出租汽車進行管理時,發現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可能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崗位服務證》等有關證件,并出具《寧波市道路運政、征稽暫扣憑證》。
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后,運管機構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的有關證件。
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調查、處理,經書面催告仍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其被暫扣的相關證件視同失效。
第三十二條 對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車主或駕駛員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車輛,并出具《浙江省暫扣車輛憑證》。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壞或者遺失。車輛在被暫扣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道路運輸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并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履行處罰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車主在車輛被暫扣之日起10日內不提供有效證明,或者查實屬于無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依法送達車主。車主履行處罰決定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同級運管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將出租汽車交與無《崗位服務證》人員駕駛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時向運管機構填報各類報表的,處200元罰款;
(三)不按時參加年度審驗的,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經公告仍不參加年度審驗的,可以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四)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5日以上15日以下。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條例》第二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同級運管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處50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車輛標志色的,處200元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在車門兩側噴印經營單位名稱及其投訴電話的,處100元罰款;
(四)未在車廂規定位置設置收費標準、《崗位服務證》的,處50元罰款;
(五)未安裝合格的收費計價器或故意使計價器失準的,處1000元罰款;未取得計價器檢定合格證書或檢定合格證書失效的,處500元罰款;
(六)未安裝、使用頂燈或語音提示器的,處200元罰款;頂燈或語言提示器失效的,處50元罰款;
(七)車廂或行李廂雜亂的,處5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配置、換洗座椅套或空調設施失效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同級運管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或《崗位服務證》等必備營運證件的,處20元罰款;
(二)所駕車輛牌號與《崗位服務證》上登記的車輛牌號不相符的,處100元罰款;
(三)暫停營運或約定候客時未在駕駛室平臺前放置統一制作的暫停營運示意牌的,處100元罰款;
(四)有計價器不使用,或未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擅自抬價、壓價的,處200元罰款;不出具本車次專用有效發票的,處50元罰款;
(五)強拉強運、刁難乘客的,處五百元罰款;
(六)從事起點在核定經營區域以外的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止營運15日以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文章: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01-06
最新修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03-1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03-08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合同(5篇)01-17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合同5篇03-08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合同精選5篇03-12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合同(精選5篇)03-12
潮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01-01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03-09
關于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