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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備案程序實施細則
導語:為加強我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范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行為。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安監〔2006〕34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備案程序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廣州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備案程序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一、備案的原則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必須按《條例》和《辦法》規定到各級安監部門進行申請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備案,并取得許可證或備案證明。
(二)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單位和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單位,必須到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單位,必須到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
二、備案的材料
(一)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單位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產量、銷售量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一式三份);
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3.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于提交本條第4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二)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品種、銷售量、主要流向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一式三份);
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3.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免于提交本條第4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三、備案的時限及要求
(一)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主管部門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備案材料后,應當于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二)取得備案證明的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負責備案的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本單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年度報告表。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主要流向以及生產或經營的`品種、數量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后3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三)國家或省對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有新規定時,備案證明自動失效。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新規定的要求,到安全監管部門重新辦理有關備案手續。
(四)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五)第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時,應在終止生產、經營后3個月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六)第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原有的生產、經營第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單位必須在2006年10月30日前向負責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七)對未依法取得許可或備案的企業,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安監部門將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開展檢查,并對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四、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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