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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細則
導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以解決社區主要衛生問題、滿足基本衛生服務需求為目的而設立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內蒙古自治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細則所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在城市范圍內設置的,經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等為服務重點,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第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適用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五條 自治區衛生廳負責全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依法從事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 服務功能與執業范圍
第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對象為轄區內的常住居民、暫住居民及其他有關人員。
第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
(一)衛生信息管理。根據國家規定收集、報告轄區有關衛生信息,開展社區衛生診斷,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檔案,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狀況的建議。
(二)健康教育。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實施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幫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維護和增進健康的行為方式。
(三)傳染病、地方病的預防控制。負責疫情報告和監測,協助開展結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見傳染病以及地方病的預防控制,實施預防接種,配合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四)慢性病預防控制。開展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篩查,實施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衛生服務。實施精神病社區管理,為社區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導。
(六)婦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更年期保健,開展婦女常見病預防和篩查。
(七)兒童保健。開展新生兒保健、嬰幼兒及學齡前兒童保健,協助對轄區內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指導。
(八)老年保健。指導老年人進行疾病預防和自我保健,進行家庭訪視,提供針對性的健康指導。
(九)殘疾康復指導和康復訓練。
(十)計劃生育技術咨詢指導,發放避孕藥具。
(十一)協助處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十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
(一)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
(二)社區現場應急救護。
(三)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四)轉診服務。
(五)康復醫療服務。
(六)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適宜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以外,開展其它醫療衛生服務,須逐級申請,報盟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提供與上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內容相關的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政府舉辦為主,主要通過調整現有城市衛生資源完成建設。原則上按照3一10萬居民或按照街道辦事處所轄范圍設置。人口規模大于10萬人的街道辦事處,每增加5萬人口增設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口規模小于3萬人的街道辦事處,為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也可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口在3一10萬之間、服務半徑較大、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社區,可再增設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實際需要派出人員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總數不超過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的數量。
第十四條 盟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并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規劃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征詢所在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須經同級政府批準,報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第十五條 規劃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以公有制為主體,立足于調整衛生資源配置,鼓勵社會參與,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布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與上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形成業務指導關系,要與轄區內或按規劃指定的醫院形成雙向轉診,對口協作關系,新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以政府舉辦為主。
第十六條 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現有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合并,擴建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二)對政府舉辦的一級、部分二級醫院和街道衛生院,通過功能改造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三)本著自愿的原則,對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一級、二級職工醫院通過結構和功能改造,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四)可在原街道預防保健站的.基礎上,充實功能,組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五)允許二、三級醫院延伸服務功能,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六)鼓勵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七)醫療衛生資源不足的地區,由政府投資補充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 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站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政府舉辦的部分一級醫院、防保站、醫院院外門診、衛生(所)室等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功能改造,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站。
(二)本著自愿的原則,對現有的部分國有企事業一級醫院、單位衛生所(室)、個體醫療機構進行功能改造,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站。
(三)允許二、三級醫院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衛生資源不足的地區,通過地方政府調整閑置資產或投資新建社區衛生服務站。
(五)吸納社會力量舉辦高起點、高標準的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十八條 吸引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舉辦者。
第十九條 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規劃,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同時報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通過報紙、電視等有效途徑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登記的診療科目應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中醫科、蒙醫科、中西醫結合科、康復醫學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有條件的可登記口腔醫學科、臨終關懷科,原則上不登記其他診療科目。社區衛生服務站登記的診療科目應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有條件的可登記中醫科、蒙醫科、中西醫結合科和適宜診治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科目。
第二十一條 除第二十條規定的診療科目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確實需要登記其它科目的,須經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及備案。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服務范圍和人口,合理配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病床,至少設日間觀察床5張;可設置一定數量的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超過50張。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設日間觀察床2張,不設住院病床。
第二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獨立法人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轄區內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實行一體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是專有名稱,未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不得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命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執業登記,原則上不得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
第二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命名原則是:所在區名(可選)+所在街道辦事處名+識別名(可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命名原則是:所在街道辦事處名(可選)+所在社區名+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二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一使用衛生部制定的專用標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牌匾,按照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制作。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功能、服務人口、居民的服務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設置衛生專業技術崗位,配備適宜學歷與職稱層次的從事全科醫學、公共衛生、中醫、蒙醫、中西醫結合等專業的執業醫師和護士。藥劑、檢驗等其他有關衛生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法定執業資格。各類別執業醫師應注冊到相應類別醫師執業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一人取得兩個類別以上執業醫師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要求同時注冊到與社區衛生服務相適應的相應類別醫師執業范圍內,衛生行政部門應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中醫類別(中醫專業、蒙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可按規定跨類別注冊臨床類別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范圍?谇活悇e、公共衛生類別的執業醫師,不允許從事全科醫療工作。其他類別的執業醫師不得跨類別從事口腔科診療。
第三十條 臨床類別、中醫類別(中醫專業、蒙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申請注冊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范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類別的全科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工作滿5年。
(二)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參加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一條 臨床類別、中醫類別(中醫專業、蒙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按第三十條規定注冊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范圍,可從事社區預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療,不得從事不適宜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專科診療。取得初級資格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中醫專業、蒙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須在有關上級全科醫師指導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有關專業的醫護人員(含符合條件的退休醫護人員),按照盟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注冊的同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后,可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相應專業的臨床診療服務。
第三十三條 社區衛生技術人員需依照國家規定接受畢業后教育、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等職業培訓。
第三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在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支持和組織下,安排衛生技術人員定期到大中型醫院、預防保健機構進修學習和培訓,參加學術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使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的高等醫學院校醫學專業畢業生,逐步接受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六條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實行定編定崗、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崗位管理、績效考核、解聘辭聘等項制度。非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三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恪盡職守,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維護居民健康。
第五章 執業規則與業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實施全面質量管理,預防服務差錯和事故,確保服務安全。
第三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建立健全以下規章制度。
(一)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行為準則。
(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三)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四)技術服務規范與工作制度。
(五)服務差錯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七)財務、藥品、固定資產、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九)社區協作與民主監督制度。
(十)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履行提供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能。
第四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檔案,保護居民個人隱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關閉、停業、變更機構類別等情況下,須將居民健康檔案交由轄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妥善處理。
第四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嚴格掌握家庭診療、護理和家庭病床服務的適應癥,切實規范家庭醫療服務行為。
第四十三條 盟市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兩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都要建立信息平臺,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本地有關大中型醫療機構?圃O置、聯系方式等轉診信息,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大中型醫療機構建立轉診協作關系。
第四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因設備、技術等條件限制,難以安全、有效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到相應醫療機構診治。對醫院轉診病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醫院建議與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隨訪、病例管理、康復等服務。
第四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中蒙醫藥服務,應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藥品,遵守相應的中蒙醫診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第四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公示醫療服務、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嚴格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規范價格行為。
第四十七條 條件成熟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實行單病種限價。
第四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按《內蒙古自治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用藥目錄》,配備與其服務功能和執業范圍相適應的基本藥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藥品,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購入。嚴禁使用過期、失效及違禁的藥品。
第四十九條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參與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為社區衛生服務站統一采購和配送藥品。
第六章 行業監管
第五十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實行信息公示和獎懲制度。
第五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所(院)、?品乐卧(所)等預防保健機構在職能范圍內,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所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進行業務評價與指導。
第五十二條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把接受服務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
第五十三條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評審制度,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建設。
第五十四條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淘汰機制。對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及時調整、退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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