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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薦年休假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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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假人員范圍
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局機關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崗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不執行年休假制度。
二、休假天數及待遇
根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年休假假期分別為: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如當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以上(一)、(二)、(三)、(四)其中一項規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休假審批程序
(一)各科室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科室年休假計劃,于1月15日前報局人事培訓科。人事培訓科將各科室報來的年休假計劃匯總后,報經局領導審批,并將審批的計劃通知各科室執行。
(二)機關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年休假計劃安排,當年不休假的一律作廢。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到局人事培訓科領取《機關休假人員審批表》,由本人填寫,經科長(主任)簽字同意后,由分管局領導批準,科長(主任)以上領導人員休年休假,應由局長批準,休假人員持《機關休假人員審批表》到人事培訓科備案。休假期滿,本人持《休假準假(銷假)單》到人事培訓科辦理銷假手續。
(四)局人事培訓科要做好年休假審核、登記、檢查和管理,認真履行年休假手續。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休假人員更正,或通知所在科室科長(主任)更正。每年年底,人事培訓科將休假情況在機關內進行公示。
五、要求
(一)各科室要根據工作任務、人員的崗位性質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年休假,既要統籌安排工作,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落實。
(二)各科室要建立工作的“AB”角制度,合理進行崗位與人員的配置,從機制上保證日常工作不受影響;科學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不休假而影響日常工作的開展。
(三)休假人員在休假期間應保證通訊暢通,手機24小時保持開機狀態,遇有緊急情況,休假人員應克服困難,服從組織安排,暫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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