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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國國際商會章程(全文)
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國際業務的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意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最新中國國際商會章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為中國國際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縮寫為:CCOIC。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我國依法設立的從事國際貿易、商務交流、投資合作和其他商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國際業務的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意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征詢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代表會員向立法機關、有關政府部門轉達或提出建議和訴求;
(二)協助會員與有關政府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協調,幫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三)介紹國內外的經濟貿易法規政策投資環境等,為會員經營提供商務信息和咨詢、法律顧問、仲裁調解、信用管理等服務,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出具商事糾紛的公評意見和各種商事證明、簽發原產地證和暫準免稅進口單證冊(英文縮寫 ATA)等;
(四)參加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ICC)組織的活動,與ICC各國家和地區委員會、各國家和地區商會及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友好往來與業務合作,參與ICC有關政策規則的研究制定,并推介ICC的各項服務以及最新的政策、規則;
(五)在國際貿易準則、管理理論與實務、市場經營能力、專業水平資質、技術技能等方面開展培訓業務,幫助會員積極應對市場競爭;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商務研討、洽談活動及其他業務事項,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國際化經營提供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交流、溝通、商談、推介、宣傳的機會和平臺,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發展機會、提高國際競爭力;
(八)承擔業務主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委托交辦的工作;
(九)根據會員要求,依法開展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近五年內在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保護環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如希望成為會長、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應在入會申請書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書或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具有類似作用的證件復印件;
(三)由本商會授權的機構審核,秘書長簽批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執行本商會做出的決議和決定;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和證明會員身份的其他相關材料。會員如果1年未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對本商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會費管理辦法,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五)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有關重要事項并做出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應由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
(五)批準由常務理事會提交的年度預算決算;
(六)決定本商會財務管理辦法;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特殊情況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吸納少數理事,并征詢會員代表的意見,并報會員代表大會備案;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并熟悉和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監督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的經費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財務獨立核算,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在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11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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