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關于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內容是什么呢?下面是全文,一起參考閱讀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事務中的作用,規范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南京大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章 職責與組織機構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或審定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評定或授權評定學校教學與科研成果、項目、評獎以及有關人才人事崗位人選的學術水平;
(三)為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與戰略、學校教學與科研經費預算決算方案、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涉外辦學與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與院(系)學術委員會進行指導。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就具體學術事務要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及學校職能部門做出說明或提交審議。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兩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由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辦公室。設秘書長一人,由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辦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科學技術分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根據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組建,經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具體負責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并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章 委員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十一至十三人的單數,由兩院院士代表、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代表、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科帶頭人代表及青年教師代表組成。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學術造詣深,學術聲望高;
(三)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四)公道正派,責任心強;
(五)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學院(系)、研究機構學術委員會推選,學校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由校長聘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再兼任校內其他主要學術組織成員及校內其他學術權力機構負責人。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循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保密事項恪守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每屆新委員人數應不少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健康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增補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學校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由校長聘任。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議題由主任會議提前確定并通知全體委員。經與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臨時增加議題。根據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為主持。秘書長列席全體會議。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無故缺席全體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事先向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主任會議,商議校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決事項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表決應當經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決事項一般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也可根據事項性質由會議主持人選擇以舉手、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商定,可進行通訊表決。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審議事項時,應根據相關事項性質分別邀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教學委員會、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及科學技術分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可由主持人決定要求當事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或者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充分聽取意見。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審議、評定與委員本人利益相關的事項時,有關委員應予回避。是否必須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根據所涉事項性質在相應范圍內予以公示,并明確相應異議期。
對于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相關單位或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于異議期內向秘書處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由秘書處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后召開全體會議予以復議。經復議后做出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二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報告,接受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應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經校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南京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5年5月9日印發
【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相關文章:
員工代表委員會章程05-24
家長委員會章程范例05-08
業主委員會章程范例05-08
業主委員會章程(新版)05-19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范本)03-11
村民委員會自治章程05-13
關于成立醫院學術委員會的通知12-31
學校家長委員會章程(通用16篇)03-14
最新版《業主委員會章程》全文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