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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友會章程
導讀:以下是小編收集的上海理工大學城市建設與環境工程學院上海校友會章程全文,敬請參考。
上海理工大學城市建設與環境工程學院上海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理工大學城市建設與環境工程學院上海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系,激勵校友發揚上海理工大學“信·義·勤·愛 思·學·致·遠”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同時,為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和橋梁,以促進共同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校友會的任務
(一)積極宣傳母校的辦學理念和辦學特色,擴大母校在社會上的影響;
(二)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系,開展學術交流、科技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三)發揮校友的優勢和作用,積極拓展母校的辦學功能;
(四)定期召開年會,組織聯誼活動,增進校友與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間的溝通和感情;
(五)編輯、印發《校友通訊》。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在上海理工大學城市建設與環境工程學院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參加本會者由本人申請、填表、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監督本會工作,并可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或批評。
(四) 有申請入會或退會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接受并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四) 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 及時向本會反映校友或校友會的相關情況或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常務理事會有權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理事的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校友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校友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重要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校友中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校友會章程所規定的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議等。
第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母校或各地校友會資助;
(二)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贈。
第十六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公布一次帳目。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屆校友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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