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會章程
導語:為加強我院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在前期征求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院計劃財務局、監察審計局和國科控股正式發起成立“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會”。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會章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正式名稱為: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會,簡稱:監管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所稱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是指中國科學院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代表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及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即經營性國有資產。
第三條 本會是由中國科學院計劃財務局、監察審計局及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科控股)共同發起成立的非法人研究團體。
第四條 本會旨在加強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為有關管理部門及院屬事業單位建立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交流平臺,通過組織各項活動,拓寬信息交流傳遞渠道,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促進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改進、完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更好地發揮國有資產監管人員的作用,降低風險,維護股東權益,為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提供重要保證。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發起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活動內容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內容包括:
(一)開展監管工作理論研究;
(二)組織監管工作經驗交流和問題研討;
(三)研究監管工作制度建設及監管人員工作指南;
(四)研究企業風險控制的有效方法;
(五)開展企業反腐倡廉研討交流;
(六)開展監管工作案例研究;
(七)組織監管法規學習和業務培訓活動;
(八)提供監管工作的咨詢與建議;
(九)開展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工作交流活動;
(十)整理印發相關研究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一般為團體會員。計劃財務局、監察審計局、國科控股、院機關其他有關局、有投資企業的院屬事業單位自動成為本會會員,由會員單位指定個人作為會員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八條 會員代表條件:
凡贊同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作為團體會員代表參加本會:
(一)國科控股董事、監事及員工為本會自然會員;
(二)計劃財務局、監察審計局及院機關其他局相關人員;
(三)院屬事業單位從事企業監管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
(四)國科控股和院屬事業單位派到持股企業的董事、監事、股東代表、高管人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會研究成果;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并努力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為本會的活動提供有關資料;
(五)支持本會的活動。
第十一條 本會不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代表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發生變更的,由會員單位負責審核后,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任務;
(三)決定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一名,由三家發起單位協商產生。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另設立理事10-15名,結合企業地區與結構分布,考慮名額分配。理事由三家發起單位、各分院推薦協商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換屆由三家發起單位與各分院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文件。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國科控股。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和秘書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秘書由國科控股提名其職員擔任。
第二十條 本理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草擬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年度工作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會員開展工作;
(四)審核確定院屬事業單位推薦的團體會員代表加入、變更及退出本會事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國科控股。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解釋與修訂權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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