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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協會章程(范本)
以下是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協會章程范本,僅供參考閱讀。
為積極發揮文化志愿者服務社會、服務大眾的作用,規范文化志愿者服務,結合文化志愿者服務的性質和特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協會;英文譯名:HEBEI PROVINCE CULTUR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縮寫:HPCVA。
第二條 本會為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文化志愿者以及關心支持文化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愿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聯合性、全省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指導和推動全省文化志愿者隊伍的建設管理,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規模、較高素質的文化志愿者隊伍,增強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促進全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導文化志愿者自愿參與、義務工作、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在全社會營造“傳遞愛心,傳播文明”的氛圍,共同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第四條 河北省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文藝技能等,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藝術服務和幫助的團體和個人。
第五條 本會接受河北省文化廳、河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協會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志愿服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廣泛宣傳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務事業,提高社會公眾的認知度和參與度,完善我省文化志愿服務體系;
(二)接受政府和各類團體委托的文化志愿服務項目,依法組織開展相關的文化志愿服務,舉辦文化志愿者的培訓、指導、管理,開展志愿者服務交流活動;
(三)協調、指導全省各地文化志愿者協會和組織工作,規范文化志愿服務活動管理,組織開展文化志愿服務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政策咨詢;
(四)反映文化志愿服務組織和文化志愿者的訴求,維護文化志愿服務組織和文化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務活動的檔案制度,對志愿者服務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條 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協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志愿者的招募、注冊、培訓、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志愿服務活動;
(三)建立志愿服務檔案,評價志愿服務績效,出具志愿服務證明;
(四)倡導志愿服務理念,宣傳志愿服務活動;
(五)針對志愿服務項目籌集資金和物資;
(六)開展與國內外志愿者組織和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七)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兩類,一類指具有文化藝術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一類是熱心文化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者。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年齡一般應在18-65周歲(特殊情況除外),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心公益文化事業,自愿從事公共文化志愿服務;
(五)具備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志愿者工作的基本文化專業素質和身體素質。
第十條 本會建立文化志愿者注冊登記制度,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志愿者應向本會申請注冊登記。注冊登記程序:
(一)各專業委員會經本會批準后,可采取公開招募的形式,組建文化志愿者隊伍;
(二)有參加志愿服務的符合條件的公民,攜身份證到本會秘書處或本會授權在各專業委員會設立的志愿者報名點進行填表注冊登記。
(三)由本會秘書處核查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協會會徽。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會;
(二)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提供的與服務活動相關的培訓;
(四)參加本會開展的服務活動;
(五)要求獲得公共文化服務志愿者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六)請求本會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期間遇到的實際困難;
(七)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優先得到本會的文化志愿服務;
(九)在全省文藝活動、展覽、講座、演出等文化活動中有優先享受文化權利;
(十)服務單位承擔志愿者參加服務期間每天的餐費、交通費;
(十一)本會和服務單位必須保障志愿者在安全的環境下開展服務,如發生人身意外,本會和服務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服從管理,積極參加服務活動;
(四)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對服務對象的隱私予以保密;
(六)自覺維護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七)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期間應當佩戴統一的服務標識;
(八)團體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
(九)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和會徽。團體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秘書處審查核實后,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其嚴重程度,可予以警告、嚴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審議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民政部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補部分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審議本會的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重要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八)、 (九) (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至2次會議,會議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相關領域有一定造詣或有較大社會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常務副會長職責。常務副會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
(一)協助會長負責文化志愿者協會全面工作;
(二)協助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負責本會財務管理工作;
(四)接受會長委托主持協會日常事務和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職責。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分別擔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負責分管文藝輔導委員會、演出藝術委員會、院校師生委員會、文化展覽委員會、閱讀推廣委員會、美術攝影委員會、服務管理委員會等工作,其職責:
(一)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二)做好分管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三)制定專業委員會工作計劃和要點;
(四)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其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同意后聘任;
(三)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常務副秘書長其職責:
(一)協助秘書長做好協會秘書處工作。
(二)檢查、督促、指導、協調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工作,促使協會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情落實。
(三)及時向會長、秘書長請示報告工作,加強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聯系。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河北省文化志愿者協會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河北省圖書館。本會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東大街16號,郵政編碼:050011。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不收取個人會員會費,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3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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