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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注冊公司章程范本
下面是關于新版注冊公司章程范本內容,全文如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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