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天津大學,是中國第一所現代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 “211工程”重點建設的大學。
學校地址:
衛津路校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路92號;
北洋園校區——天津市津南區海河教育園區雅觀路135號。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天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天津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并監督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在本科生招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銜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門,負責執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向招生委員會匯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向招生委員會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初步解決方案,收集、統計決策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所需信息;
(四)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五)起草、報批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六)組織開展招生咨詢宣傳工作,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組;
(七)受權組織學校本科生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八)組織實施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生的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十)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室的全程監督下進行,并接受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規則
第八條 經教育部核準,2015年天津大學計劃招收本科生4250人。我校根據國家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學校辦學條件,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以往年分省招生計劃數為基礎,結合近年來各地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編制2015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學校按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機動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
第九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區,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地區,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錄取時,我校將根據各省(區、市)生源狀況和預留計劃情況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水平,擇優選拔人才。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經天津大學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類型招生考生,其降分標準以相應招生類別認定政策為準。
第十二條 高考錄取時,按各省級招辦確定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非屬地性政策加分等)提檔。投檔成績相同時,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也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數學、語文、英語。
投檔分數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對于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要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1A1B及以上;必測科目在4C及以上,技術合格。在考生學業水平測試合格、投檔成績達到天津大學在江蘇省提檔分數線的前提下,以數學、語文、外語三門原始成績加附加分的'總分(滿分為480分)排序確定錄取專業;當考生的總分相同時,則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分數排序。對于學業水平測試科目等級較高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對于內蒙古考生,我校采取“分數清”的原則錄取,即分數優先,將進檔考生按實際考分由高到低分文理分別排隊,然后依次逐個安排專業,專業之間沒有級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