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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 篇1
一、主動公開范圍
1、規范管理和發展改革方面: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機構管理和社工服務相關的文件;機構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等。
2、與服務對象相關的事項方面:影響服務對象享受社會服務或者終止某種社會服務的預報,以及其他與服務對象相關的信息。
3、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機構財務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4、重大決定草案方面:機構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員工、服務對象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5、機構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機構承諾辦理事項及其完成情況等。
二、免于公開的機構信息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機構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機構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分割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尚未確定是否是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可以暫緩公開;
6、法律、法規規定免于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的機構信息,經審核后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1、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2、機構專門的信息專刊;
3、機構門戶網站;
4、機構宣傳欄;;
5、機構關設立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6、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
四、機構信息公開發布制度
1、機構各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機構信息通過機構公報、機構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2、各部門應當在機構檔案室、公共接待室設置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3、機構各項目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治信息;
4、機構各項目點應當編制、公布相應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五、信息公開時限制度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式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2、機構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3、其他各類主動公開的信息,各部門應當在制作、獲得或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六、信息公開審核制度
為深入推進機構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機構信息公開內容,確保機構信息公開內容真實可靠、形式合適,特制定本制度。
1、機構各部門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時,對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必須通過審核后,方可進行公開。
2、機構各個項目點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人員,負責信息公開審核工作。
3、機構信息的公開應重點審核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4、機構信息公開內容審核,主要包括公開內容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簡潔性和通俗性審核,確保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合法,便于群眾了解掌握。
5、機構信息公開形式的審核,主要是對公開內容與公開形式的一致性、公開形式的合理性和公開形式的.連續性,以保證公開內容在更加廣泛的范圍方便群眾查詢。
6、違反機構信息公開審核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機構信息公開檢舉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構檢舉指正。
2、檢舉指正內容。縣政府及其部門在開展政務公開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1)不履行機構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機構信息內容、機構信息公開指南和機構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機構信息的;
3、檢舉指正形式。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電函、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檢舉指正。機構各個項目點及其部門必須設開監督信箱1至2個,電話1個并向群眾公布。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濟寧市民間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的信息,也應當予以公開。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對本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 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 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 信息公開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報送公開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信息公開的載體可以是本會內部讀物、網站媒體等。
第五條 本會發現已公開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事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合規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理事長)或會長(理事長)授權人簽發。
第八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有權以本會名義公開信息。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理事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公開本會未經公開過的信息。
第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新聞媒體發布、公開本會未經公開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有關部門單位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公開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公開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公開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公開信息的工作人員,直接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誡。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其基本信息、業務活動信息和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通過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監督的行為。
社會組織是信息公布義務人。
第三條社會組織應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捐贈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與社會組織約定不予公開的,不得公開。
社會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信息公示平臺,負責推進、監督其登記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
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公開內容
第五條社會組織應當自以下信息產生或者變動30日內在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臺以及通過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一)登記和重大備案事項;
(二)經核準的章程;
(三)負責人、理事和監事名單;
(四)年度工作報告;
(五)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六)接受捐贈和使用情況;
(七)稅收優惠、資助補貼、政府購買服務情況;
(八)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或論壇、舉辦展覽、涉外活動等重大活動情況;
(九)受到獎勵或處罰情況;
(十)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十一)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及重要會議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社會團體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主動向會員及時公開本組織的管理和財務信息。
第六條社會組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臺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當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應當自下一年度起保送年度工作報告。
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內部治理情況;
(三)上年業務活動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四)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情況;
(五)履行信息公開的情況;
(六)監事意見;
(七)財務會計報告;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前款第(一)至(六)項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項信息由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選擇是否向社會公開。
基金會的年檢報告書應當全文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公開方式
第七條社會組織應當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執業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開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
第八條社會組織應當以便于公眾獲取或了解為原則,選擇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對社會公開信息。信息公開的范圍應當能夠覆蓋該社會組織的活動地域。
第九條社會組織在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公示平臺發布的信息一經公開,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確需要更改的,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對其發布的不準確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更正和補充;信息更正后,公開相關內容及更正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社會組織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應當制作信息公開檔案,妥善保管。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社會組織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發布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通知其及時更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組織公布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投訴、舉報。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社會組織對公開信息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社會組織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并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統一公布;失信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因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被列入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義務的,由作出列入決定機關移出異常名錄。
第十三條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情況,應當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等級評估、評選表彰、信用評價等工作的重要指示,可以作為其他部門開展委托事項、購買服務、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法章對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弘揚誠信文化,規范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行為,保護社會組織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其基本信息、業務活動信息和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通過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的行為。
第三條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捐贈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與社會組織約定不予公開的,不得公開。
社會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推進、監督其登記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
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級民政部門在“上海社會組織”網,建立統一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免費為本市社會組織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六條社會組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上海社會組織”網公開上一年度的年檢報告書。當年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應當自下一年度起通過“上海社會組織”網公開年檢報告書。
第七條社會組織向社會公開的年檢報告書主要包括:
(一)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二)機構設置(組織建設)情況;
(三)人員情況;
(四)活動情況;
(五)黨建情況;
(六)財務情況;
(七)年度工作總結;
(八)下年度工作計劃;
(九)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第七、第八項規定的信息,由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選擇是否向社會公開。
基金會的年檢報告書應當全文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社會組織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上海社會組織”網向社會公開。
(一)經核準的章程;
(二)本組織登記、變更、備案事項;
(三)分支(代表)機構設立情況;
(四)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及重要會議信息;
(五)接受捐贈和受贈財產使用的主要情況;
(六)承接政府委托事項和購買服務項目;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建立本組織的`門戶網,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及時公開本組織的業務活動和管理信息。
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大眾媒體、機構出版物、新媒體等主動公開信息。
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條社會團體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主動向會員及時公開本組織的日常服務和管理信息。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在住所或者服務場地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執業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公開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條社會組織對其公開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對社會組織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社會組織對其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發布的不準確信息,應當及時更正;信息更正后,公開相關內容及更正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民政部門發現社會組織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發布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通知其及時更正。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組織公布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有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可以要求社會組織對公開信息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社會組織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民政部門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并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統一公布。
被列入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作出列入決定機關移出異常名錄。
第十七條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情況,應當作為民政部門年度檢查、等級評估、評選表彰、信用評價等工作的重要指標,可以作為其他部門開展委托事項、購買服務、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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