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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證吊具、索具處于安全狀態,落實吊索具的管理責任,確保不出安全事故,結合部門實際,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吊索具的安全使用、檢查和報廢。
3名詞解釋
吊具:是吊運物體的專用工具,包括各種小型專用捆縛工卡具、吊環、吊耳、吊卡、吊鉤、抬杠和抓斗、電磁吸盤等。
索具:也稱吊索。根據吊運物體的不同要求,有吊裝帶、吊鏈和鋼絲繩等。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4吊索具的管理職責
4.1各區域作業長負責本區域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吊索具的檢查、維護、使用、報廢等過程的安全管理。
4.2各區域班組長負責接班檢查時對吊索具是否開焊、斷絲、銹蝕、損壞等的`檢查。
4.3各區域組員負責操作前對吊索具做重點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操作。
5吊索具的管理內容
5.1各區域吊索具必須設專人保管,對吊索具建賬、保管。
5.2吊索具在使用現場實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儲存場地應平坦、清潔、干燥、無油、水等污物,遠離熱源。
5.3各類吊索具應設置吊索架、鉤等裝置,上架放置;各類吊具應按規定儲存。
5.4吊索具的使用單位應對吊索具進行必要的維護、保養、防止吊索具的銹蝕、損壞,防止吊索具受熱降低起吊能力。
5.5鋼絲繩、吊鏈等金屬吊索不得做電焊的地線,注意不得使電流通過,防止降低金屬吊索的負荷能力。
5.6自制鋼絲繩必須要降低載荷使用。
5.7吊索具的使用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使用時應根據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選擇適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負荷使用吊索具。
5.8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應對吊索具進行檢查。各類吊索應完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各類吊具應完好、附件齊全,與吊索的連接應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齒、板應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則不得使用。
5.9捆綁、吊運工件時,應注意保護吊索具。吊運帶有銳利棱角的工件時,應采用護角、護板等防護裝置墊在吊索處,防止吊索在起吊時損壞。捆綁工件時應注意吊索的捆綁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結。
5.10吊運工件后,應在工件下方用木方等墊起一定的空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車強行從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錘擊、重物撞擊等方法取出吊卡。
5.11不準使用吊車上報廢的鋼絲繩制作插口鋼絲繩吊索用于吊運。
5.12吊運赤熱金屬必須用金屬吊鏈,不準用鋼絲繩吊運。
6吊索具的安全檢查
6.1各區域班組長應每天檢查本班組所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應在使用前仔細檢查吊索具。各作業區應每周對本區域的吊索具進行抽檢,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煉鋼廠將隨時對各作業區所使用的吊索具進行抽檢。
6.2在吊索具的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提請具有資格的人員進行評審,確定處置措施。
6.3吊具可采用維修、更換附件等方式恢復起吊性能,經檢查合格后可繼續使用。
6.4對達到判廢標準的吊索具,應嚴格執行吊索具判廢制度,不準借口降低負荷使用。
7吊索具的判廢
7.1鋼絲繩的判廢標準
7.1.1鋼絲繩的斷絲數達到表1規定數值時,應予以報廢。
表1鋼絲繩報廢斷絲數
安全系數
鋼絲繩結構(gb/8918-1996)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2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等內容。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2.3生產部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工作。
2.4各單位負責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報廢處理、檢驗工作。
3.管理內容
3.1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機械在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鋼絲繩、吊鏈、起重真空吸盤、磁力吸盤、纖維吊索(帶)和組合吊具等。
3.2額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4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5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6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鎖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鎖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4.管理內容
4.1設備安全課負責公司吊(索)具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同時對吊(索)具管理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與服務。
4.2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其內容應包括:
4.2.1使用的范圍、方法。
4.2.2存放和保養方法。
4.2.3使用前應著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4..2.4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2.5檢查、管理的責任等。
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鑒定由各單位安技員負責,必要時可向設備安全課進行咨詢。
4.2.7纖維吊索(帶)不得用插接、打結和繩卡固定的方法縮短或加長。
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在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
4.2.9纖維吊索(帶)應與使用環境相適應,不得在有熱源、有機溶劑和酸、堿腐蝕作業場所使用(特殊吊索帶除外);潮濕后不得采取加熱的方式烘干,應自然風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0吊(索)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嚴禁使用磨損超標和報廢的吊(索)具進行起吊作業。
4.2.11一般情況下,吊(索)具不得打結使用,特殊情況需打結使用時,必須降低額定起重量(一般應降低40%)。
4.2.12吊裝作業時,吊(索)具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不得超過120°;纖維吊索(帶)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
4.2.13人造纖維吊(索)具應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質,禁止使用其他材質的纖維繩索。直徑小于16㎜和大于48㎜纖維繩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購與貯存
4.3.1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資部統一采購。
4.3.2物資部在購置吊(索)具時,應審核、驗證供貨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并留存。采購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名稱等內容。檢驗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4.3.3吊(索)具應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存放及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3.3.1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3.3.2吊(索)具上不得壓重物。
4.4使用與維護
4.4.1各單位應對各類索具進行編號,建立檔案。作業現場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標記內容同4.3.2條要求),進行分類、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業現場隨意丟棄和放置。
4.4.2作業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作業環境、吊運物品、吊掛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超載和超范圍使用。
4.4.3起吊前,作業人員必須確認吊掛方式正確、吊運物品捆綁牢固、各種連接可靠,進行試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運。吊運過程中應避免嚴重振動、碰撞和沖擊載荷。
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銳棱角的物品時,作業人員應在吊(索)具與快口和棱角接觸處加裝襯墊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斷吊(索)具。
4.4.5作業時,吊物重心應與吊(索)具提升連接點在同一條鉛垂線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邊緣拉拽或滑動。
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運同一物品時,吊(索)具的材質、結構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4.7吊鎖具被吊運物品壓住不能直接取出時,應清除上層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檢查與報廢
4.5.1初始檢查
新購置的吊(索)具接收單位應對吊(索)具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經常性檢查
使用人員應對吊(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的目視檢查,發現有影響安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報本單位安技員進行安全性能鑒定。
4.5.3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根據吊(索)具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經驗使用壽命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記錄,檢查記錄作為繼續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
4.5.4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4.5.5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4.5.6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1倍。
c.試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可靠,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
4.6監督檢查
4.6.1設備安全課負責在日常巡檢和專項檢查中對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6.2經鑒定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作業現場清除,不得使用。
4.6.3未按本制度執行的,將依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gb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ld 48-19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gb/t5972-20xx.《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范圍》
6.記錄(表格)
jhaj038.(纖維材料)吊(索)具安全檢查表
附件1.吊(索)具報廢標準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加強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保證吊具處于安全狀態。
2適用范圍
公司內各部門起重吊具(鋼絲繩、吊帶、磁吸)的安全使用和檢查。
3起重吊具管理制度
3.1起重吊具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需求,至安全科負責統籌管理,資材科向有資質的生產或供應商進行采購,所有采購的吊具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明書。
3.2吊具發放前,必須建立吊具檔案,由安全科統一編號、登記入冊后由使用部門領取。
3.3生產車間設置若干吊具架,吊具不用時應整齊懸掛在吊具架上。
3.4員工在使用吊具前應進行檢查,發現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安全科處理。
3.5安全科定期組織吊具的安全專項檢查,發現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關部門及時報廢。
3.6生產科負責吊具的報廢,報廢標準參照《吊具報廢標準》,不得以任任何理由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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