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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與調解書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1】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方面表現在:
(1)結束仲裁程序。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 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結束。
(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后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 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 序處理。
(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比嗣穹ㄔ簽閳绦 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不同之處表現在:(1)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 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 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一)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的履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2.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包括:(1)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一裁終局的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2)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3.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則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請執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法院執行的調解書、裁決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3)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贓、徇私、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5)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效力【3】
裁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事不再理!辈脹Q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作出后,對當事人發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采取強制措施將仲裁裁決中的內容付諸實現。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決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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