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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仲裁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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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調解協議書[1]
甲方:xxx,男,漢族,195x年 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xxx路516號7棟1單元10樓1001號,身份證號:xxx。
乙方:xxx,男,漢族,196x年12月3日出生,住宜賓xxx街南段61號,身份證號:512527196xxx。
甲方與乙方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x民法院受理,案號為(2014)xxx。
現甲方、乙方在xxx人民法院的調解下,經充分協商,就該案件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共同確認:
1、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45萬元人民幣(大寫:肆拾伍萬元整);
2、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約定的月息2分計,自20xx年10月1日起(20xx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已經支付),暫計至20xx年12月31日為27000元,以后按借款的約定的借款利率計至實際還款日止;
3、乙方應向甲方償還甲方律師費計22500元;
4、該案件訴訟費由乙方承擔;
5、該案件財產保全費由乙方承擔;
6、甲方就乙方提供的坐落于成都市xxx1幢11層1104號房產中登記乙方及其配偶xxx名下的產權份額享有抵押權,并有權就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一條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項。
三、如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一條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項,甲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并就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四、本協議自甲方、乙方均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生效后,由xxx人民法院根據本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提交xxx人民法院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借款糾紛調解協議書[2]
原告xxx,男,19xxx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湘潭縣人,農民,住湘潭縣譚家山鎮茶園村小河組。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力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男,19xx年03月15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湘潭縣人,商人,住湘潭縣譚家山鎮棠霞村棠霞組。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晶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x訴被告唐水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9日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xxx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向xx、審判員xxx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xx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訴稱,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過結算,被告欠原告45.5萬元,后被告償還部分,至20xx年9月12日止尚欠21.5萬元。
經被告單位常年法律顧問xxx律師見證,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承諾在2008年三和醫藥物流大廈的裝修工程中,不通過招標發包300萬工程任務給原告施工,讓原告從該工程的獲利中得到補償。
雙方同時約定,如被告不履行承諾,仍負有還款義務。
現時近兩年,被告未能履行承諾,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欠款21.5萬元。
被告xxx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調解協議后,曾多次安排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與原告推薦的施工單位就裝修工程進行了談判,并且明確表示愿意按照其他施工單位相同的條件與之簽訂合同。
但因原告要求施工單位支付高額介紹費,而施工單位認為支付介紹費后盈利空間太少,因而拒絕簽約。
現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醫藥物流有限公司裝修工程尚未完工,只要原告能夠推薦合格的施工單位,被告仍可以提供300萬的裝修工程給原告。
綜上所敘,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被告無違約行為,由于原告的原因導致調解協議無法履行,對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應由原告承擔,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x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一)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一份,證明原、被告的經濟往來情況,債務數額,
債務清償方式,并明確被告如果未履行第一條的承諾,仍負有償還義務;(二)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業廣場裝修工程的空白合同書一份,證明被告提供的該合同第六條有關于“乙方(承包方)全額帶資承建第一標段(1-4樓)承包范圍內裝修裝飾工程。
經甲方(發包方)確認工程量并驗收后,支付該標段工程款的15%”等的規定,因原告推薦的施工單位無法接受,所以合同未達成一致。
被告xxx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三)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日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一份,證實45.5萬元的債務屬實,但是債務已經轉移,簽訂調節協議書時,原、被告之間已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該調解協議第1條說明被告要履行的義務是通過交付原告裝修工程轉利,而非原告所說的在合同以外再進行讓利;
(四)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與湖南省婁底市工程承包公司簽訂的《三和醫藥商業廣場裙樓地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和《湖南三和醫藥商業廣場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空白件一份,
證明被告合同的條件對原告十分有利,是因為原告的行為造成調解協議無法履行。
(五)原、被告均申請證人xxx出庭作證,該證人證實,為解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原、被告雙方委托其物色一個符合條件的工程隊來完成此項工程,被告xxx將一空白合同交給了證人。
證人先后找了三家工程隊與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面談,但是工程隊因為合同條款規定要帶資進場和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均沒有達成承包工程的協議。
針對原告的舉證,被告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一)、(二)、(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據(一)、(二)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證據(五)不能證明調解協議的全部履行過程。
針對被告的舉證、原告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三)的真實性無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卻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證據(四)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合同的目的未達到是因為被告的合同條款對原告推薦的施工單位不平等;證據(五)的真實性無異議。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本院綜合認證如下:證據(一)(二)、(三)、(五)因原、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四)與本案事實不具有關聯性,不作認定。
綜合原、被告舉證、質證、當事人陳述及本院認證,本院確認如下事實:(一)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過結算,被告欠原告45.5萬元,后被告償還部分,至20xx年9月12日止尚欠21.5萬元。
此后,被告將該債務轉移給xxx、xxx夫婦,后因xxx、xxx夫婦不能償還該款,原告債權無法實現,原、被告于2007年9月12日自愿達成如下債務清償協議:
1、除被告已付壹拾玖萬元給原告外,再一次性支付五萬元給原告,被告共計已付原告欠款貳拾肆萬元,其余部分(21.5萬元)被告承諾在2008年三和醫藥物流大廈的裝修工程中,
不通過招標發包300萬工程任務給原告施工,讓原告從該工程的獲利中得到補償;2、原告同意被告在上述第一條作出的承諾,保證簽約的工程隊伍有合格資質證和確保工程質量,
但被告應在核定工程造價和支付工程款方面與其他同類工程施工單位一視同仁;3、如被告不履行承諾,未發包300萬工程任務給原告,使原告未得當補償時,被告應繼續履行余款的償還義務。
在被告將300萬元的裝修工程任務與原告推薦的施工單位正式簽訂《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后,視為被告所欠原告債務全部償還清楚;(二)上述合同簽訂后,
原、被告雙方委托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xxxx律師尋找一個符合條件的工程隊來完成此項工程,但因合同條款規定要帶資進場和分期支付工程款,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與接洽的施工單位未能達成協議,
原、被告之間的上述合同內容至今尚未履行;
3、 被告唐水平系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
本院認為,被告對欠原告借款21.5萬元無異議,該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原告債權應受法律保護。
本案的焦點為:(一)原、被告在協議中約定,在2008年三和醫藥物流大廈的裝修工程中,不通過招標發包300萬工程任務給原告施工,讓原告從該工程的獲利中得到補償,
在被告將300萬元的裝修工程任務與原告推薦的施工單位正式簽訂《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后,視為被告所欠原告債務21.5萬元全部償還清楚的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
本院認為,1、該約定系原、被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條款。
理由如下:原、被告以合同的形式,規定由原告推薦的施工單位承建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裝修工程,被告雖是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
法定代表人,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擅自發包控股公司的工程,欲實現被告清償所欠原告個人債務的目的,該行為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因而具有非法性。
但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二)被告為履行上述合同而向xxx提供的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業廣場裝修工程的合同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該合同是原、被告為履行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書>>而共同委托xxx聯系相關施工單位承包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裝修工程的框架協議,應視為<<調解協議書>>的附屬協議內容,是原、被告為履行<<調解協議書>>而附加的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
本院認為,1、原、被告在合同中為不特定的合同外第三人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裝修工程的承包施工單位設定義務,具有實現合同目的的不確定性,且經郭振美多次介紹,
湖南三和醫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與接洽的施工單位未能達成協議,以致該條款約定的內容事實上也未能實現;2、該附屬協議中第六條關于“乙方(承包方)全額帶資承建第一標段(1-4樓)承包范圍內裝修裝飾工程”的規定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第四條“任何建設單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為招標投標條件”的規定,具有違法性,因此,該條件應為無效。
被告的答辯意見無合法依據,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xxx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原告xxx人民幣21.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25元,由被告唐水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xxx
審 判 員 xxx
審 判 員 xxx
二0xx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xx
借款糾紛調解協議書[3]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19xx年8月6日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19xx年1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xxx,河南師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xx,男。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上訴人xxx因與x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xxx,被上訴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xx年9月27日,被告xxx給原告xxx出具一張借據,內容為:今借到xxx現金196000元。
后經原告xxx多次催要,被告xxx未償還。
20xx年2月22日,被告xxx給原告xxx寫下一張便箋,內容為: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因我欠鞏xxx,請見條把我的執行款余款全部轉給鞏顏琴名下,望貴院給予辦理。
但原告xxx持該便箋未能取到被告xxx在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款。
本院受理該案后,原告xxx于20xx年3月5日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書,申請凍結被告x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款90000元,并提供了擔保,我院于20xx月5日依法作出(20xx)安民商二初字第93—1號民事裁定書,
裁定凍結被告xxx在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款90000元整。
庭審中,被告提交了付款承諾、支付明細表、調解協議書、借款核實情況、金玉明借據、xxx欠據,但均未能提供原件,原告也不認可,并稱被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
被告稱原告所訴20xx月27日借據是以前借款的利息,但未能說清利息是如何計算,196000元是如何形成的。
案訴本院后,經多次調解未果。
原審認為,原告xxx告xxx款196000元,提供了被告所寫借據,被告郭福堂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由于借據上未約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從起訴之日即20xx年3月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xx辯稱原告所訴系以前借款的利息,但卻不能說明是如何計算得來的數額,因此,該項辯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xxx辯稱原告所訴借款最開始是金玉明借的,并稱當初約定月息一角,未提供有力證據,原告對此也不予認可,故被告的該項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郭福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xxx借款196000元及利息,
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從20xx年3月5日起至本判決限定履行期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xxx不服上訴稱,1、被上訴人在本案中所訴196000元是不真實的;2、已經不欠被上訴人xxx的任何款項;3、被上訴人稱上訴人借其196000元是虛假的;4、被上訴人多次對其圍追堵截,辱罵毆打,應追究被上訴人法律責任。
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鞏顏琴以請求維持原判予以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借被上訴人款196000元,有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出具的借據為證,事實清楚,上訴人應予償還。
上訴人上訴認為被上訴人所訴196000元不真實,是虛假的,其理由不足;上訴人上訴稱已經不欠被上訴人任何款項,無有效證據證實;上訴人上訴認為被上訴人對其圍追堵截,辱罵毆打,應追究被上訴人法律責任,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2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xx
審 判 員 xxx
審 判 員 xxx
二○xx年七月三十日
代 書 記 員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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