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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方式隱性化及應策略
本論文是一篇關于盈余管理方式隱性化及應策略略的優秀論文,對正在寫有關于盈余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指導作用。
摘要:受當前宏觀制度環境、微觀治理結構的影響,以及審計師、監管部門對盈余管理行為識別能力的逐步提高,利用應計項目管理盈余空間越來越小,盈余管理方式呈現出隱性化特點,公司傾向于操作真實活動以進行盈余管理,目前主流的研究視角通常認為真實活動盈余管理會給企業價值帶來更大的損害。在這種的主流研究視角下,我們應該如何來識別不同類型企業的真實活動盈余管理行為,并采取什么樣的應策略略將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盈余管理 公司治理結構 真實活動操控 應策略略
一、引言
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外部監管方式,政治成本,投資者關注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其真實活動操控盈余的方式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如何識別不同類型企業的真實活動盈余管理行為,并采取什么樣的應策略略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國有控股企業真實活動操控理論分析
(一)中央企業真實活動操控分析
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國資委要解決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產生的代理理由,基本上不存在實際制約人占用上市公司資產、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手法掏空(tunnelling)公司價值,獲得大量的制約權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 sofcontrol)的行為。
由于考核體系的片面化,以盈余為主的業績指標受考核導向影響最為明顯,真實活動操控行為與業績考核周期、企業主要負責人任期也具有高度的同步性和一致性。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對受業績考核影響的主要負責人升遷還會提前預判(一般發生在負責人換屆節點),如預計主要負責人會高升,真實活動操控行為會更活躍,這種短期行為在中央企業分支機構表現得更為明顯。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由于中央企業在行業內的主導地位和壟斷特征,在其與上下游企業的真實操控活動中具有絕對話語權,這會弱化操控行為對企業價值的損害。
(二)地方國企真實活動操控分析
地方國企除了要解決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產生的代理理由,還要解決實際制約人(內部人)與外部人(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理由,后面一種代理理由對企業價值的損害往往更為嚴重。
地方國資委、國有資產控股公司制約模式下,由于管轄的企業分布在不同的行業,制約的企業也較多,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資產監督的力度和有效性,應計項目操控仍然會是管理層操控的重要手段。地方國有企業直接制約模式下,作為控股股東的國有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有著很重要的利益聯系,因為這類企業往往都是將集團公司的優質資產分離出來上市,將不良資產留給母公司,反過來,當企業成功上市后,獲取了大量的資金,理所當然給予母公司回報,這種回報是實際性的“掏空”,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必定只有通過真實活動操控來實現其目的。
三、盈余管理方式隱性化應策略略
(一)推動信息競爭與信息透明度
隨著信息經濟時代的來臨,投資者對信息的需求不僅僅是財務報表披露的信息,企業自愿信息披露、社會責任報告、證券分析師報告、媒體資訊信息等非財務會計信息對投資者的影響不斷凸顯。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有意識地建立非財務會計信息的披露機制,在履行相關職能時有意識的運用非財務會計信息,使之與財務會計信息相互競爭,相互補充,不斷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二)加強公司治理生態建設
公司治理生態就是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發生作用的環境基礎,要從加強公司治理生態建設入手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應對盈余隱性化。應該完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制度的運轉效率;強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確保審計質量;借助于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強化財務分析師的獨立性,使其能夠發表獨立可靠的專業意見;加大對管理層財務造假的懲罰力度,增加管理層財務作假的機會成本。
(三)深化公司治理機制改革
深化公司治理機制改革,從治理結構頂層設計去規避盈余隱性化,就是要從改善內部治理結構和強化外部約束兩方面入手。合理的內部治理機制是基礎,要盡快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為核心的,包括聘任、激勵和監督三方面機制的公司內部制衡制度;內部治理機制惟有在外部約束機制有效的情況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建立競爭性的產品市場、發達的經理人才市場和高效的制約權市場,強化監管部門和司法機構的職責,鼓勵企業職工、社會公眾、媒體進行廣泛社會監督,是保障公司董事和高管盡職盡責,避開內部人制約的有效手段。
(四)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國有資本要按照國家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原則,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使整個資本市場出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并在此基礎上完善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體制,相對于中央企業,地方國企面對的代理成本更大,“內部人”對“外部人”的掠奪更為嚴重,地方政府直接領導地方國資委模式與國務院國資委垂直領導模式的優劣值得進一步研究。
四、結束語
本文對國有控股中的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真實活動操控盈余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由于實際制約人不同,管理層采取的盈余管理模式也會有差異。中央企業會采取真實活動操控盈余,但由于中央企業在行業內的主導地位和壟斷特征,在其與上下游企業的真實操控活動中具有絕對話語權,這會弱化操控行為對企業價值的損害。地方國企由于其內外部代理理由更多,加之監管有效性不足,應計項目操控與真實活動操控都會成為其盈余管理手段,管理層會根據監管風險水平在應計項目操控和真實活動操控之間做出選擇。
參考文獻:
[1]蔡春,朱榮,和輝,謝柳芳.盈余管理方式選擇、行為隱性化與瀕死企業狀況改善[J].會計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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