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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認定辦法(全文)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流通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5]58號)提出的“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流通企業”的要求,開展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的認定和培育,特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認定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我省流通產業競爭力,切實提高流通現代化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流通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5]58號)提出的“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流通企業”的要求,開展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的認定和培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是指銷售規模、盈利能力和市場網絡控制能力處于全省行業領先地位,管理、技術水平比較先進,服務質量和信譽良好,有創新機制和自主創新能力,發展前景好的企業,能帶動流通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對行業的發展和進步起到積極示范作用。
第三條 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認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堅持企業自愿和政府引導有機結合、現有狀況與發展潛力統籌考慮、現代流通方式和傳統流通業態共同促進、共性指標與個性指標雙重考核等原則,扶持一批優勢流通企業做強做大。
第四條 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認定工作,由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稅務、工商、金融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申請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認定的企業類型為:
(一)連鎖經營企業;
(二)電子商務企業;
(三)物流配送企業;
(四)百貨零售企業;
(五)商品交易市場;
(六)餐飲企業;
(七)省屬流通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總部注冊地在浙江省境內,具備企業法人相應的條件;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企業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處于全省同行業前列;
(四)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具有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運用現代流通技術;
(五)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制定了明確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
(六)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守合同重信用,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七)近兩年無重大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
(八)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是經商務部門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
第七條 除基本條件外,不同類型的企業還必須符合以下專業條件:
(一)連鎖經營企業。實現省內跨區域經營,前一年度銷售總額達到2億元以上,其中直營門店銷售比重達到50%以上,食品統一配送率達到90%;綜合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購等核心技術突出,有效導入管理信息系統(MIS)、銷售時點管理系統(POS)、電子訂貨系統(EOS),經營作業的標準化、程序化程度高。重點企業主要在食品、百貨等日用消費品的連鎖企業中產生,同時考慮其他領域具有明顯經營優勢的企業。
(二)物流配送企業。重點是第三方物流企業和物流平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物流平臺1000萬元以上),倉儲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建立了跨區域、輻射力強的物流運作網絡,具有完善的操作流程、作業規范和客戶服務體系;采用了倉儲管理系統、運輸管理系統等先進物流技術,做到裝卸搬運機械化、經營管理信息化,初步實現電子提單、貨物跟蹤等現代物流服務功能。
(三)電子商務企業。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6]58號)明確的電子商務發展重點;前一年度營業額5000萬元以上(行業網站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并擁有一定數量的會員);網上交易額和網站訪問量在同類企業中領先;國際化程度較高,具有較強的電子商務技術研發、應用能力和經營模式創新能力。
(四)百貨零售企業。符合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具有較高的硬件檔次和優越的購物環境,擁有購物、娛樂、休閑等綜合性服務功能;營業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銷售額2億元以上;具有明確的客戶定位,有較強的信息技術支撐,為廣大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五)商品交易市場。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符合城鄉建設和城市商業網點總體規劃;前一年度交易額在100億元以上(農副產品市場10億元以上),硬件設施現代化,有效依托當地特色產業,充分發揮商品集散功能,交易商品輻射全國或者主要產銷區;具備交易結算、倉儲運輸等設施和條件,農副產品市場建立商品質量檢測點;具備集散交易、物流配送、價格形成和信息發布等功能;建立網上信息發布或交易等電子商務平臺;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商品預賠和責任追蹤制度。
(六)餐飲企業。營業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營業額達到8000萬元以上;經營特色明顯,服務質量優質;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等級為A級。被評為四鉆級以上和實行連鎖經營的餐飲企業優先考慮。
(七)省屬流通企業。省屬幾大流通企業集團及控股的子公司,經營規模居全省同行業前列,具有較強的行業競爭力,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的企業可優先考慮。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其隸屬關系,向企業總部所在地地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申請報告;
(二)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申報表(附件二);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復印件;商品交易市場還應提交市場登記證復印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會計年報表;
(五)由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的企業信用報告;
(六)稅務機關出具的近兩年納稅證明;
(七)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綱要(附件三);
(八)現代信息技術應用情況報告(有經過相關部門鑒定的請提供鑒定報告);
(九)商品交易市場提供預賠制度等管理制度,餐飲企業提供衛生等級證明。
以上申請資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申請和認定資格,并依法追究申請企業和有關部門、機構的責任。
第三章 認定
第九條 各地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工商、地稅、國稅、金融等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核實,提出推薦意見,由經貿部門行文統一報送省經貿委。省屬企業由集團或母公司核實并向省經貿委行文推薦。
第十條 省經貿委會同有關行業協會,根據認定條件,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篩選,提出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候選名單。
第十一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工商、地稅、國稅、金融等部門,對候選企業進行審核,擇優確定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名單,在省經貿委網站公示后報省政府。
第十二條 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名單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經貿委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對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政府將予以重點培育。在重要商品經營權許可等方面給予支持;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地稅部門批準,可減免行政辦公用房房產稅;支持符合條件的流通企業爭取享受國家外貿發展基金、國債資金以及設立財務公司、發行股票和債券等;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流通企業基礎設施建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等方面的信貸投入,提供金融服務。根據不同企業類型,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流通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5]5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等部門關于切實加強千鎮連鎖超市和萬村放心店工程建設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6]58號)等文件中對應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加大對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的財政扶持力度,在省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對重點企業按不同行業給予獎勵,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五條 建立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聯系制度,進一步掌握企業發展狀況,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研究扶持行業發展政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經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資格并收回證書、牌匾,不再享受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的相關政策:
(一)申報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省重點流通企業資格,事后經查證核實的;
(二)不按規定報告企業發展情況或提供相關材料;
(三)企業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違法行為,經查證核實的;
(四)企業被總部注冊地不在浙江的企業整體收購的。
第十八條 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分批增補新的重點流通企業,增補程序與認定程序相同。
第十九條 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依法變更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住所或合并、分立等,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一個月內向省經貿委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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