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對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加強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憲法、法律的實施,推進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視察是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活動。
代表視察可采用集中統一組織視察、專題視察和分散視察的方式。
集中統一組織視察一般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進行,由省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組織,或者委托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集中統一組織的視察可以采用集體視察、自由組合視察、單獨視察等形式。
省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視察。
代表持代表證或者視察證可以就近就地視察,或者結合本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代表進行分散視察,可直接到現場視察;也可同省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原選舉單位和所在市、縣、區的人大常委會聯系安排視察。
在省級機關、地區機關工作的代表,可以回原選舉單位視察。解放軍代表如愿到地方視察,可在駐地進行,也可以參加地方集中統一組織的視察。
第三條 代表視察應在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內進行,視察的主要內容是:
(一)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的有關問題;
(四)議案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代表認為需要視察的問題及人民群眾反映和關心的重大問題;
(六)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視察的問題。
集中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視察結束后,應向省人大常委會寫出視察報告。
第四條 代表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集體視察時,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的負責人。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代表視察證由省人大常委會制發,使用期限與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六條 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凡屬當地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由當地人大常委會轉有關單位研究處理。需要省里處理的問題,可以交省人大常委會轉有關單位處理。各承辦單位要認真辦理,及時答復代表,同時將答復意見抄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負責做好代表視察的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個部門和單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如實向代表介紹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接受代表的監督。
代表視察,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證,代表視察占用的時間,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第八條 代表應認真學習憲法、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積極參加視察。視察時要堅持依法辦事,廉潔奉公,積極主動地向人民群眾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認真反映被視察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集中統一組織視察的費用,從代表活動經費中支出。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視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13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相關文章:
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01-04
職工代表視察情況報告范文03-23
山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01-24
2017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03-09
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03-22
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03-24
最新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01-13
2016年山西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