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銅川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銅川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有房屋的統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持房屋完好率,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保障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全民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管理房屋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
集體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組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范圍內的一切公有房屋。
第五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及時修繕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其基本使用,是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盡的責任。愛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使用人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銅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未成立房地局的區、縣,建設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局領導。
市房地局和區、縣建設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七條 各級房地產主管機關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分別由市、縣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其它公有房屋的產權單位應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營本單位公有房屋,在業務上受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利保持證》。
嚴禁涂改、偽造房屋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證件,向市、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報登記,經審查確認其產權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公有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核準后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會同所有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審查核準后發給《房屋他項權利保持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變更,房屋狀況變動或房屋滅失,公有房屋所有人與他項權利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所有權、他項權利的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出租公有房屋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房屋須持有關房屋調配證明和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應辦理租賃手續,建立租賃關系。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租金標準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現行規定執行。
公有居住房屋的標準是最低限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實行標準租金范圍。屬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單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雙方可參照房管部門的標準租金范圍,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議定;租金超過規定幅度的部分屬非法所得。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按照規定的日期將出租的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有依約按期交付租金的義務。
第十五條 單位用房租金實行銀行委托收款;市區內職工房租一律實行單位代扣,統一出據,統一報銷補貼,統一經過銀行委托收款;社會救濟戶的住房租金,統一由發放生活費的單位代扣;無單位的零散戶,應按月向當地房管部門交納。住如借故拖欠租金,由產權單位通知所在單位直接扣交。
第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為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聯營的場所,但要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協議租金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有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國家需要調整公有房屋使用的,應報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由住戶所在單位負責對承租人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遷。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人死亡,原住處無常住戶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戶口的同住人但其另有房屋,租賃關系應自然終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處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請更改戶名。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訂租賃合同,如不提出申請,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應交回房屋及附屬設施,結清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如有人為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十九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圍負責修復。對于危房,應由簽證機關作出評估,并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對承租人報修,出租人應及時查勘、及時修復,對影響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應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負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關系收回房屋。
(一)將承租的房屋私自轉租、轉讓、轉借、交換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二)承租人遷離本市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四)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五)承租房屋超過三個月閑置不用的。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負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不得從事其他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有房屋不準私自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
第二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買賣,必須由產權人提出申請,報經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準,并按《銅川市公有住房出售試行辦法》辦理。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買賣、調撥,劃分及產權轉移經其主管上級和房管部門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庭園、綠地未經房管、園林、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道路要保持平整、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綠化、地下管線、環衛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負及時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五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對其房屋應定期檢查,維護房屋的結構、設施,確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維修公有房屋。應向使用人公布修繕計劃和服務守則,并認真執行。使用人應予以積極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維修任務或由于使用人的原因延誤工期的,各自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危險房屋由市房管部門危房鑒定機構按國家標準進行簽定。對危險房屋,所有人必須采取解除危險措施。對于一時不能排除險情的,房管部門可作出限期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使用人所在單位應對使用人負責臨時安置,使用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租用房管部門的房屋。凡屬堅固性修理,由房管部門負責修繕,如單位或個人為了營業、生產、辦公或個人愛好之需要進行裝飾性修理(如裝飾門面、油漆、粉刷以及其它非房屋本身的臨時設施),其費用一律由承租人自理,并在裝修前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動工。
共有公有房屋的結構及其他整體性修繕項目,應由共同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攤修繕費用。
屬于不同所有人的毗連房屋的修繕,各方所有人應事先主動協商,合理分攤費用,不得互相推諉。
第三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提存房屋修繕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對必須改變使用性質的,須報經房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對新建公有住房和調配空出的公有住房,有關單位應及時分配使用。并按省、市規定的住房控制標準和《銅川市公有住宅分配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中公有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應互諒互讓,不得侵犯相鄰住戶的正當利益。承租人之間發生公用部位使用糾紛的,出租人應會同有關單位解決。
公有房屋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整潔暢通。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與他人交換房屋的,交換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房屋使用交換合同,經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并到房屋交換管理部門辦理鑒證手續。
公有房屋交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第七章 拆遷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有房屋因基本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貫徹“保拆保建、誰拆誰建、誰安排住戶”的原則。基建單位需要拆除房管部門公房時,應向房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拆除。并由基建單位按城市規劃的要求新建不少于原數量的住宅,產權歸市房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拆除房屋需房管部門安置拆遷戶時,如拆遷面積過小,不便建設的,可按實際拆除建筑面積,按當年建筑平均造價向房管部門撥付投資,由房管部門統建安置。
第三十七條 為了保證“保拆保建”的實施,基建單位應事先與公房所有人簽訂“保拆保建”協議書,分別報主管上級和有關部門監證。否則,城建產門不發給建筑執照,有關單位不安排拆遷戶。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在作了妥善安置和合理補償之后,不得借故抗拒搬遷,不得索取額外補償,不得要求提高住房條件。拒不搬遷影響基建施工,情節惡劣,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者,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犯本辦法下列行為的,由各級房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涂改所有權證的,吊銷其所有權證,對涂改者(單位法人代表或個人)處以五十至一百元罰款;偽造所有權證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不按期辦理所有權申請、轉移、改變、注銷登記的,處以房價5—10%的罰款。
(三)違犯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除沒收少交租金外,并對單位和單位法人代表處以少交租金三倍的罰款(單位負擔60%,法人代表負擔40%,)違犯第三款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四)違犯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應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的租金并付租金額20%的違約金。
違犯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除補交租金外,應向出租人償付未交租金額20%的違約金。
(五)對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房屋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六)對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結構、使用性質或在公有房屋內搭建的,應限期改正或拆除,并處以修復費或搭建造價一倍的罰款。
(七)對私自轉讓、轉借、強占公房屋的,除責令其限期遷出和按成本租金標準支付使用費外,并處以對私遷、轉讓、轉借、強占期間應付使用費十倍的罰款。
(八)對侵占或擅自改變庭園、綠地用途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損失費用十倍的罰款。
(九)對任意占用住宅區域道路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道路占用費十倍的罰款(道路占用費每日每平方米一角)。
(十)對違犯本辦法第二十條的,除負修復或賠償責任外,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對房管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及房屋的租賃、使用、修繕、交換等發生的房屋糾紛,有關單位應主動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可向市房管部門申請仲裁,如不服仲裁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房管部門應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對違犯本辦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向房管部門控告、揭發。房管部門對控告、揭發應認真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控告、揭發人。房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屋所有人是指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國家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勞動群眾集體組織。
第四十四條 區、縣房地產主管機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同級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銅川市房管條例”同時廢止。
【銅川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01-14
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全文)02-17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08-15
城鎮房屋租賃協議02-23
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全文05-29
公有房屋出售合同集錦05-19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03-12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推薦】03-29
【精】城鎮房屋租賃合同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