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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我廳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選定中標單位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評委專家庫是指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請,從事建設工程管理和工程技術、經濟及相關專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的人員組成的人才庫。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標人提供與招標項目相應專業的評標評委。
第三條 評委專家庫專家主要參加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建筑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招標的評標工作。
第四條 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省及各地、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均應依據本辦法建立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庫,并負責評委專家庫及評委專家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有關法規、規章及各項政策;
(二)負責建立評委專家檔案及對評委專家的日常考核;
(三)負責對入庫評委專家的資格進行審查,并統一頒發聘書;
(四)對參加評標的評委專家的抽取產生進行組織與監督;
(五)對評委專家的評定標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評委專家庫分技術、經濟兩類,依據工程建設需要設建筑及裝飾、結構、勘察、電氣、自動控制、給排水、暖通、設備安裝、道橋、燃氣、概預算等專業。
第六條 評委專家庫組成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設計、施工、監理、科研、學校、學(協)會等單位按要求推薦并填寫《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庫成員資格審查登記表》(附件)一式三份,經同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進入評委專家庫。
評委專家庫成員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頒發聘書,聘期為兩年。
第七條 評委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有熱心于社會服務、熱心為招標評標工作服務的精神;
(二)熟悉國家、省及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標準;
(三)能自覺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廉潔自律、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敢于堅持原則、抵制不正之風;
(四)具有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在本專業工作滿入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并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身體健康,接受聘請后能按時參加評標工作。
第八條 評委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一)評委專家權利:
1、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獨立地發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見;
2、不受任何干預,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判打分或者投票,推薦中標單位(中標方案);
3、對評委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評委專家的義務:
1、根據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的評委專家,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與招標人的組織下,服從評標委員會的統一管理,按規定參加評標活動;
2、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評價投標文件;
3、對評標工作全過程嚴守秘密;
4、承擔因自身的失誤和過錯造成的一切責任。
第九條 招標人根據工程規模和評標工作的需要,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公證部門的監督下,于開標前一天,從評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如科研項目,技術特別復雜的項目等,可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同意直接從專家庫中確定)確定所需專業的評委。評標總人數為不少于五人的單數,其中,評委專家庫專家不得少于評標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補抽(或另行確定)
1、抽取確定的評委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抽取確定的評委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
3、抽取確定的評委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第十條 評委專家確定后,由招標人通知其本人,評委接到通知后,應按時到場參加,有事不能出席必須在接到通知時及時請假,無故缺席超過兩次者,作為自行退出評委專家庫處理。
評委離開本地時間五天以上時,應提前告知招投標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各地、州(市)均應按照本辦法附件一《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成員資格審查登記表》、附件二《評委專家編號規則》的要求,對入庫的評委予以登記,同時報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由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建立全省建設工程招標評委專家總庫。
各地、州(市)評委庫內缺項的評委,可向總庫查詢,并根據查詢結果向其它地、州(市)招投標管理機構發出邀請,被邀請的招投標管理機構按照被邀請評委的條件、人數,隨機抽取確定評委。
第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從評委專家庫外邀請評委。
第十三條 評委專家評標實行記名制。評委應在評分表上簽署姓名,評分表或投票表應當歸入評標資料檔案予以保存,并作為對評委評標工作進行考核的憑據。
第十四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對評委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對違規或不稱職者及時調整、更換、解聘。
第十五條 評委專家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評委專家的評審費用由招標人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地州(市)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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