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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揚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揚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15號)和《財政部、環保總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112號)以及《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省政府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蘇政發15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要求,市政府設立揚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是專門用于促進節能和循環經濟發展,支持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的壓力,推動全市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引導、專款專用原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對象、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是在揚州市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內部管理規范的企業及單位。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運用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技術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節能減排重點領域、關鍵技術,節能、環保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的研發、推廣和應用項目;
(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設備項目;
(四)cod在線監控裝置和國控、省控、市控企業減排項目;
(五)企業通過技改、清潔生產和環保新技術實現大幅度減排或零排放項目;
(六)縣(市、區)政府和相關企業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考核獎勵;
(七)節能管理能力建設及污染減排監管體系建設。
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列入國家、省、市節能行動的重點耗能企業,優先支持與市節能、環保主管部門簽訂節能志愿協議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責任書的企業,以及國家和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第六條專項資金主要采取以獎代補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責任制考核和獎勵
第七條按照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化工園區管委會簽訂的節能減排責任書以及市經貿委和環保局與相關重點企業簽訂的自愿協議書的各項指標和工作任務進行考核(具體辦法另訂)。
(一)各縣(市、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化工園區管委會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目標各獎勵10萬元;未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目標不予獎勵。
(二)對相關企業的考核獎勵
1、對采用先進的節能技術、設備和工藝改造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且技術設備購置額超過100萬元,年節能量折標準煤1000噸以上的項目,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2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對研究開發節能新技術工藝和設備,通過相關部門的鑒定驗收或獲得國家專利證書,節能率達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場規模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對淘汰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設備和工藝,使用節能型設備和工藝,淘汰規模在50萬元以上,按項目設備購置額的10%-1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20萬元。
4、完成年初下達cod或so2減排任務的`企業,每超過1噸獎勵0.1萬元(不包括污水處理廠和火電企業)。
5、通過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實現零排放的企業,每家獎勵20萬元,在原有基礎上削減60%的獎勵10萬元。
6、列入國家關停的能耗高、污染重的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貢獻顯著的,按規模大小每關停一家獎勵5-15萬元。
第四章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
第八條市財政局、經貿委和環保局根據國家和省節能減排的預算安排重點及節能減排任務指標,于每年六月份前發布節能減排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申報具體事宜。
第九條申報的專項資金獎勵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企業開展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有節能減排的規劃和實施方案,總投資應達到一定的規模。項目實施單位根據申報重點,做好申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申報專項資金獎勵項目的申報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見附件);
(二)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書或自愿協議書;
(三)項目實施前能源消耗量或污染物排放量權威機構的核定意見;
(四)立項文件和符合規范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五)當年技術設備購置發票及匯總清單;
(六)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和減排指標完情況的檢測審計報告;
(七)項目驗收材料;
(八)項目竣工的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條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屬于節能、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項目,可向所在區經貿(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減排方面的`項目向所在區環保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區的申報項目由各地會商審核后上報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市直企業和單位直接上報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經貿委和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各企業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當年資金規模和評審意見,對列入項目資金獎勵計劃的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獎勵資金。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財政局、經貿委、環保局共同負責。
(一)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
1、確定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
2、會同市經貿委、環保局確定年度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
3、審核并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和國庫直接支付原則下達項目預算;
4、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和績效情況。
(二)市經貿委主要負責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對節能方面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
1、確定專項資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2、根據節能工作重點,提出年度項目計劃;
3、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
4、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管委會以及重點企業節能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5、負責對列入項目計劃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三)市環保局主要負責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對減排方面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
1、根據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制定年度減排計劃;
2、發布相關的減排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
3、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并組織申報評審;
4、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以及重點污控企業減排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5、負責對列入項目計劃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市財政局、經貿委和環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了解項目實施后節能目標和減排指標的實際效果,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進行檢查、評估,確保專項資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與財務處理。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核實后直接撥付到有關區級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市財政各專項資金不重復安排;獲得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企業,按照屬地原則,獎勵資金由所在區財政承擔30%。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并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二)已享受獎勵資金補助的企業,經復查節能減排效果達不到申報時規定要求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考核獎勵辦法,市對各縣(市)主要是對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考核獎勵。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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