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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規范性文件時效與評估暫行辦法
導語:《銅陵市規范性文件時效與評估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銅陵市規范性文件時效與評估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政府和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市、縣(區)政府(含辦公室),鄉(鎮)政府以自己的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職能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實施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通告(公告)類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
特定事項的規范性文件在完成特定事項后立即失效。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實施滿1年后,實施機關應當進行實施效果評估,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交評估報告。
第五條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實施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向制發機關提交保留、修改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貫徹執行情況;
(二)社會各界的反映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變動情況;
(四)繼續實施或修改的建議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條制發機關收到建議保留、修改的報告后,應認真調查研究。必要時,應組織專家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論證,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認為可以繼續實施的,由制發機關書面批復繼續實施,對外公布文件文號,并按照本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明確有效期;
(二)認為需要修改的,列入修改計劃,并按照《銅陵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33號政府令)相關程序辦理;
(三)認為需要廢止或停止執行的,由制發機關作出廢止或停止執行的書面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由制發部門進行充分論證后,參照第六條的規定處理,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br>第八條重新修訂的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和進行實施效果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九條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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