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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濱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導語:《濱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濱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逐步解決我市困難群眾看病難問題,規范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四部門關于做好特困患者醫療救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8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政府救助與醫療單位減免、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發展、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包括:
(一)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或雖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二)農村五保對象;
(三)農村低保對象;
(四)其他城鄉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章 救助辦法與標準
第四條 資助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出資資助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等特困群眾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第五條 醫療機構優惠。
(一)城市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院就醫。定點醫院由各縣(區)自行確定。患者如需轉院治療或直接到外地醫院住院,經縣(區)民政局審查辦理有關手續的,方可享受醫療救助。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三)城鄉低保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院就診時,享受下列優惠:
1.免收掛號費;
2.就醫結束,享有減免10%醫藥費及30%其他就醫費用的優惠;
3.普通住院床位費優惠50%。
第六條 救助對象患以下重大疾病住院,給予醫療救助:
(一)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二)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貧血;(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發癥;(四)重型腦心血管疾病;(五)突發事故所造成的嚴重性傷病;(六)經縣(區)人民政府規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七條 審核確定個人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時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
(二)患者本人所在單位報銷的費用;
(三)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四)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報銷的醫療費用;
(六)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醫療補助;
(七)超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范圍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社會各界捐助的資金。
第八條 城鄉特困群眾患重大疾病到指定醫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實際負擔超過2000元的部分,按30%給予救助;城鄉“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和農村五保對象按個人實際負擔金額的30%給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對于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大病醫療救助每年只享受一次。
第九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農村救助對象應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各級政府資助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同時,對個人醫藥費用負擔仍過重、難以承擔的部分,應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由申請人(戶主)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居民身份證、定點醫院醫療診斷書、正式醫療收費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醫療保險、單位、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單據及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村(居)委會審查。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和初審,符合條件的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區)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將材料退回,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縣(區)民政局審批。縣(區)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批準實施救助,發放醫療救助金;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定點醫院分別建立醫療救助臺賬,對醫療救助對象做到一戶一檔。
第十六條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在醫療終結后3個月內提出救助申請,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一)市、縣(區)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二)從市、縣(區)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資金,用于城鄉醫療救助。
(三)上級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四)社會定向捐贈資金。(五)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如有節余,可滾存至下年使用。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確保救助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落實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政策,完善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群眾及時受理申請、辦結審批手續、發放救助資金。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同時,嚴格按照財經法規管好用好此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衛生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定點醫院減免項目支出的報表,并指導督促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醫療救助窗口,落實優惠政策,建立醫療救助臺賬,規范醫療服務質量,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牌),公開減免項目、標準,兌現減免承諾。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市、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到位。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參保的特困患者給予政策優惠。
第二十六條 財政、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鄉醫療救助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拒不審批的,或者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故意救助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腐、挪用、扣壓、拖欠醫療救助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對特困患者見死不救、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醫療救助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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