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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區農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財產保險辦法
導語:為充分調動廣大農牧民建設農村抗震安居房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農村抗震安居房抗風險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地區農村抗震安居房因災造成的損失,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哈密地區農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財產保險辦法,歡迎閱讀。
一、參保范圍
對2007年新建和加固改造的農村抗震安居房,以及2008、2009兩年即將新建和加固改造的農村抗震安居房進行財產保險。
二、承保公司
地區農村抗震安居房財產保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承保公司”)統一承保。
三、投保辦法
(一)地區農村抗震安居房財產保險以戶為單位,對新建的農村抗震安居房平均按每戶10000元投保,保險費率按1‰收繳,即每戶每年應繳納財產保險費10元;
(二)對加固改造的`農村抗震安居房按每戶30000元投保,保險費率按1‰收繳,即每戶每年應繳納財產保險費30元;
(三)具體投保戶數由縣(市)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統計核實后上報,最終以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的數據為準。
四、資金來源
2007—2009年,當年新建和加固改造的農村抗震安居房,由地區統一支付財產保險費,資金從地區財政補助抗震安居工程專項經費中列支;第二年,按隸屬關系,農村抗震安居房財產保險的.續保費用由縣(市)財政統一支付;第三年起,逐步過渡到由縣(市)財政進行補助和農牧民家庭承擔的方式繳納續保費用,具體補助標準和農牧民家庭承擔比例由各縣(市)自行確定。
五、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承保公司應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地震等自然災害的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
(二)外來飛行物體和其它空中物體墜落、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倒塌,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
(三)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治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
(四)因其它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
(五)當保險標的損害事實發生后,保險標的業主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承保公司負責賠償。
六、保險期限
地區農村抗震安居房財產保險周期為一年,自保險合同簽訂、保險資金進入承保公司帳戶次日零時起生效,至保險合同期滿一周年對應日24時終止。
七、賠償處理
在保險期內,當保險標的.遭到損害后,各縣(市)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積極協助承保公司對保險標的損害程度進行鑒定,并督促承保公司及時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標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八、附則
本辦法由地區城鄉抗震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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