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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管理辦法
導語:為加強慢性非傳染性疾病(以下簡稱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確保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可持續發展,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特制訂本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一、示范區的申報和審批
(一)示范區的申報原則。示范區創建采取自愿申報和逐級申報原則,鼓勵各縣(市、區)積極開展示范區創建工作,符合條件的地區均可申報作為示范區。
(二)示范區的審批程序。示范區分國家級示范區和省級示范區兩個等級,衛生部和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國家級示范區和省級示范區的.審批工作,具體程序為:
1.擬申報示范區的縣(市、區),以當地縣(市、區)政府的名義,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所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由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集中統一上報至所屬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
2.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省(區、市)示范區創建、申報和考核評估工作,考核合格者命名為“省級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縣(市、區)”,并推薦一定比例的省級示范區參評申報國家級示范區。申報材料由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上報至國家示范區工作辦公室,申報表可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申報表》(附件1)。
3.衛生部組織對各省(區、市)推薦的示范區進行考核評估,考核合格者命名為“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縣(市、區)”,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二、示范區的管理及考評
(一)衛生部對全國示范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
(二)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示范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省(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和業務培訓。
(三)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職能和管理方式由各省(區、市)自行制定。
(四)各示范區政府應當成立示范區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示范區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督導檢查和考核評估。
(五)國家級示范區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命名的.示范區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期間還將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強考核評估,考評具體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考核評價方案(試行)》(附件2)。考核不合格者,將限期改進,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國家級示范區稱號。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每年對示范區進行督導和考核,并將示范區進展情況和考核結果上報國家示范區工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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