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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專利申請及專利實施資助辦法
導語:專利申請及專利實施資助,可以鼓勵科技創新,推動科技發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池州市專利申請及專利實施資助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專利和實施專利,推動我市科技創新和專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和《安徽省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資助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列入市財政年度專項經費預算,用于資助本市單位和個人進行專利申請、專利實施。
第三條專利資助資金70%用于專利申請資助,30%用于專利實施資助。
第四條專利資助資金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專利申請資助
第五條專利申請資助對象為本市轄區內申請專利費用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本市轄區內有常住戶籍的居民,或者在本市進行投資并在本市申請專利的非本市居民。
第六條專利申請資助范圍:
(一)職務或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時發生的費用;
(二)職務或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國外專利時發生的費用;
專利申請必須是2006年1月1日后提出,國外發明專利申請必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代理。
第七條申請辦理專利申請資助的.條件:
(一)應具有當年申請專利繳納的申請費用發票;
(二)應無專利糾紛。
第八條專利申請資助標準(幣別:人民幣)
(一)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標準為:
發明專利2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5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300元/件。
(二)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標準為:
發明專利1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4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200元/件。
(三)在美國、歐盟、日本申請發明專利,專利申請費用按5000元/件資助。
(四)在校學生申請專利按(一)、(二)項標準增加20%資助。
專利申請費用實際發生額低于本條(一)、(二)、(三)、(四)規定的資助標準,按實際發生額資助,且每項專利只享受一次申請費用資助。
第九條申請辦理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向市專利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專利申請費用發票,或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用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發票原件;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提交復印件;
(四)職務發明須提交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復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
(五)非職務發明須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在校學生需提交學生證復印件和學校證明。
第十條申請辦理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向市專利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外國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開具的專利申請費用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發票原件;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提交復印件;
(四)職務發明須提交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復印件;
(五)非職務發明須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在校學生需提交學生證復印件和學校證明。
第三章專利實施資助
第十一條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對象與范圍:
(一)凡在本市轄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實施專利技術,可申請專利實施資助;
(二)專利實施資助資金主要扶持專利技術轉化項目,重點促進專利產品研發及其產業化。
第十二條申請辦理專利實施資助的條件:
(一)應是有效專利;
(二)應無專利糾紛;
(三)符合本市科技、產業發展方向,有一定的開發基礎,且具有良好的市場應用前景,并在本市實施的專利項目。
第十三條專利實施資助標準:500元至20000元。
具體標準由市專利管理局根據實施專利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及開發規模、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單位,須向市專利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專利實施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及其復印件。如果采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的專利項目,應提交相關的有效合同及其復印件(合同原件審核后退回);
(三)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
(四)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復印件、近期財務報表及復印件。
第四章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專利資助資金,由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
第十六條對專利資助申請,由市專利管理局受理,并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進行審核,確定資助對象。
第十七條專利資助資金的支付方式:申請人為單位的,資助資金以轉賬方式支付;申請人為個人的.,資助資金以現金或現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專利資助資金每年在預算安排的資金數額內無償使用,結余部分可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條市專利管理局每年年底向市財政局、市科技局上報專利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并根據當年專利工作情況預報下一年度專利資助資金使用計劃。
第二十條申請單位獲得的專利實施資助必須用于該專利項目實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將資金使用及專利實施情況書面報市專利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申請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專利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拒絕資助;已資助的資金如數追回上交財政,并取消今后受助資格。
第二十三條專利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池州市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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