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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導語: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工作,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汕頭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維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下稱“征地補償費”),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嶺、果園、牧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本辦法,并由其所屬鎮(街道)農業集體經濟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應?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六條征地補償費收支應建立專帳。所有征地補償費收入均應統一歸口管理,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核算實行專項核算,不得另建帳核算或截留、挪用,不得私分或以開支某種費用為由扣除部分收入不入帳。
第七條有征地補償費收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開立銀行專戶,所有征地補償費收取當天必須存入銀行專戶。
第八條征地補償費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經營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其比例應占總量的60%以上),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
集體利用征地補償費進行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利潤中可提取大部分用于村民分配和部分用于興辦公益事業,不得超前分配,不得把征地補償費直接分配給村民。
第九條征地補償費除按有關規定應上繳的國土規費、支付村民個人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退還承包款和責任田口糧補助費等可以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自行安排支出外,其余征地補償費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于每年年初制訂計劃,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后執行。超計劃使用征地補償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向村民說明資金使用的理由,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每季度應張榜公布,年終應由鎮(街道)農業集體經濟管理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鎮(街道)農業集體經濟管理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每年度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及審計報告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一條鼓勵實行農村會計代理制。實行農村會計代理制的鎮(街道),其會計服務中心應把征地補償費的帳務處理納入會計項目。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及時受理群眾的投訴,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占用征地補償費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款項給被征地單位,并處以挪用、占用款項3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規定程序擅自決定動用征地補償費的,由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并負責追回款項,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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