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北海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創業園推動了群眾創業就業,加快了特色產業培育。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海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北海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北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海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內留學人員企業以及在國內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在北海市工業園區創辦的企業。
第三條 創業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合作共建,地點設在北海市工業園區內,在地域上實行二園合一,納入工業園管轄。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創業園由創業園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第五條 創業園管理領導小組下設創業園管理委員會,負責創業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職貴:
(一)組織制定和修改創業園發展規劃,經北海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事廳批準后實施。
(二)制訂和發布創業園的具體管理規定。
(三)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創業園內的.投資項目。
(四)協助留學人員聯系項目和資金,協助留學人員聯系合作伙伴。
(五)負責留學人員的接待、咨詢以及對外宣傳工作。
(六)負責留學人員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
(七)協助留學人員企業辦理項目審批、人事、工商、稅務、征地、海關等手續。
(八)負責創業園留學人員的其他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章 企業認定
第六條 留學人員企業是指海外留學人員和回國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其投資股份占30%以上,在企業中擔任技術帶頭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或在股份制企業中控股的企業。
第七條 創業園管委會負責入駐企業的認定工作,凡入駐創業園的企業均享受園區制定的所有政策。
第八條 下列人員在創業園內創辦企業屬留學人員企業:
(一)獲得國外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的公派、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二)在國內已經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到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獲得國外永久居住權和留學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四)其他符合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有關規定的。
第九條 留學人員企業的生產、經營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電子信息、生物工程、生命科學技術、醫藥技術、新材料、海洋科技等高新技術產業及環保新興產業和能加快優質高效農業發展的新技術、先進設備和主導產品。從事旅游、商貿、法律、金融保險、交通運輸等服務性業務的機構,要能促進高新技術在服務領域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服務業的知識合量和顯著效益;
(二)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三)具有較大的出口創匯潛力;
(四)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的潛力。
第十條 留學人員企業組織形式:
(一) 留學人員獨資企業;
(二)留學人員與國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創辦;
(三)符合工商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合資、合作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留學人員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出資:
(一) 以貨幣出資;
(二)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
(三)以機器設備及其它物料折算出資。留學人員出資額應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單獨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出資額可達注冊資本的35%或另行商定。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企業認定:
(一)創辦留學人員企業,應向園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申請書;
2、證明留學人員身份及其項目(成果)、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資金、機器設備、其他物料狀況的合同和章程;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創辦企業的合同和章程;
4、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名單;
5、留學人員資信證明文件。
(二)企業經審查合格后,由創業園管委會發給留學人員企業證書。留學人員企業在創業園區內的創業孵化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 創業園或其授權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文件1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申請者應在收到留學人員企業證書后30天內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工商或外經貿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成立留學人員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 有損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國家安全的;
(三)有環境污染的;
(四)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失公平,損害合資、合作一方權益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60日內重新申請認定留學人員企業資格:
(一) 與其他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合并的;
(二)本企業分立的;
(三)更換名稱的。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留學人員企業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情況之一,超過60日未重新申請認定的;
(三)騙取留學人員企業資格的。
(四)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企業被取消資格后,不再享受本辦法有關政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海留學人員創業園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自治區、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北海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文章: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05-22
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08-10
特種電影管理暫行辦法05-29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09-29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08-30
最新公墓管理暫行辦法06-15
洛陽市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6-13
最新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8-21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7-09
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