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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導語:從當地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補充醫療保險費率,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解決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支付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參保職工因患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重癥傳染病、精神病、嚴重心腦血管病、血液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疾病且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12萬元的大、重、特病保險。
第三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費率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的參保人數、發病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繳清當年單位和個人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 參保職工因患大病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賠付90%左右,個人負擔10%左右。
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年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第六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時,由參保職工憑醫療費用申請書、疾病證明、醫療費用單據到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后應及時給予賠付。
參保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墊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申請預支。
第七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國家和省的相關配套文件也適用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原則上由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十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發生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裁決。
第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制定的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后,可由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率、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與《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施行。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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