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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導語: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號召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和地方社區采取行動對那些被認為是民間集體的保管和記憶的口頭及非物質遺產進行鑒別、保護和利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山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山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范圍
符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定義,具有杰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具體范圍如下:
(一)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民間文學(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戲曲、曲藝、民間雜技、民間手工技藝、生產商貿習俗、消費習俗、人生禮俗、歲時節令、民間傳統知識、傳統體育競技等。
(二)文化空間,指按民間傳統習慣的固定時間和場所舉行的傳統的、綜合性的民間文化活動。如廟會、歌圩、傳統節日慶典等。
第三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的標準
(一)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二)具有促進本地區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三)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四)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四條 申報程序
(一)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各行政部門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二)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匯總、篩選后,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組辦公室提出申報。傳承于不同地區并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由有文化部門綜合歸納后統一申報。
(三)省直屬單位在征得申報項目所在地區同意后,組織專家對選定項目進行論證,可將論證后的項目直接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組辦公室申報。
第五條 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申報項目簡介。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地理位置、歷史沿革、主要價值和影響。
(三)項目申報書:對項目申報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四)保護計劃: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具體措施包括:
1、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2、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4、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5、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五)申報錄象專題片:用20-30分鐘對申報項目在概況、主要價值、瀕危情況、保護計劃方面做出必要說明;
(六)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六條 評審方法
(一)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導組辦公室根據評審應具備的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
(二)評審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三)按照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組領導下,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并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組辦公室。
(四)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組辦公室通過媒體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五)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組辦公室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和省級代表作名單,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六)省人民政府每兩年批準公布一次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七條 后期管理
(一)對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市、縣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導組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二)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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