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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積金2016年年度報告
商業貸款對于房屋年齡的限制有嚴格要求,大部分銀行對于85年以前的房屋不予貸款,并且貸款年限隨著房齡的增長而降低。而公積金貸款對于房齡的限制較為靈活,房齡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超過50年即可。
鞍山市住房公積金2016年年度報告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健全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號)的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現將本市住房公積金2016年年度報告公布如下:
一、機構概況
(一)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現有26名成員。2016年,管委會發布或審議通過了《關于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上報議題審議結果的批復》、《關于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階段性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關于對“重大疾病和子女上大學困難家庭提取公積金暫緩執行”的批復》、《關于對“關于工商銀行、農發銀行相關人員補繳公積金的請示”的意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隸屬于市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和會計核算。目前中心設8個處室,7個管理部,1個分中心。從業人員84人,其中在編69人,非在編15人。
二、業務運行情況
(一)繳存
2016年,實繳單位3,141家,新開戶單位150家,凈增單位138家;實繳職工18萬人,新開戶職工0.4萬人,凈增職工0.2萬人;當年繳存額20.1億元,同比增長11.1%。
截至2016年底,繳存總額149.1億元,繳存余額61.5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5.7%、11.4%。
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銀行3家,比上年沒有增減。
(二)提取
2016年,當年提取額14.6億元,同比降低52.7%;占當年繳存額的比率72.6%,比上年同期減少98.1個百分點。
截至2016年底,提取總額87.6億元,同比增長20%。
(三)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其中,雙職工家庭最高額度80萬元,單職工家庭最高額度80萬元。
2016年,發放個人住房貸款0.47萬筆,15.1億元,同比增長11.8%、30.2%。
2016年,回收個人住房貸款3.7億元。
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3萬筆,64.5億元,貸款余額45.5億元,同比增長20%、30.6%、33.4%。個人住房貸款率為74%,比上年同期增加12.2個百分點。
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銀行4家,與上年相比沒有增減。
(四)購買國債
截止至2016年底,國債余額0.3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沒有增減。
(五)資金存儲
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積金存款額15.2億元。其中,活期4.3億元,1年以內定期(含)10.9億元。
(六)其他
截至2016年底,資金運用率74.5%,比上年同期增加12.2個百分點。
三、主要財務數據
(一)業務收入
2016年,業務收入17,715萬元,同比減少29.8%。存款利息收入4,997萬元,委托貸款利息收入12,588萬元,債券利息收入130萬元。
(二)業務支出
2016年,業務支出10,608萬元,同比減少3.4%。繳存職工賬戶余額的利息支出8,726萬元,歸集手續費用支出1,005萬元,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604萬元,其他支出273萬元。
(三)增值收益
2016年,增值收益7,107萬元,同比減少50.2%。增值收益率42.4%,比上年同期減少52.3個百分點。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6年,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4,264萬元,提取管理費用1,717萬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1,125萬元。
2016年,上交財政管理費用1,717萬元,上繳財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3,101萬元。
截至2016年底,貸款風險準備金余額43,609萬元,累計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12,844萬元。
(五)管理費用支出
2016年,管理費用支出1,931萬元,同比增長3.5%。其中,人員經費719萬元,公用經費124萬元,專項經費1,088萬元。
四、資產風險狀況
截至2016年底,逾期個人住房貸款35萬元,個人住房貸款逾期率0.08‰。
個人貸款風險準備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當年未使用個人貸款風險準備金核銷,個人貸款風險準備金余額為43,609萬元,個人貸款風險準備金余額與個人貸款余額的比率為9.5%,個人貸款逾期額與個人貸款風險準備金余額的比率為0.08%。
五、社會經濟效益
(一)繳存業務
2016年,實繳單位數、實繳職工人數和繳存額增長率分別為4.6%、1.1%和11%。
繳存職工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占49%,國有企業占 27.6%,城鎮集體企業占3%,外商投資企業占3%,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占9.8%,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占 2%,其他占5.6%。
繳存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占64.6%,中等收入群體占 34.9%,高收入群體占0.5%。
(二)提取業務
2016年,提取住房公積金4.5萬筆,14.6億元。
提取的金額中,住房消費提取占62.8%(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3.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占17.1%,租賃住房占1.8%,其他占0.0%);非住房消費提取占37.2%(離休和退休提取占28.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占6.2%,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6%,其他占2.1%)。
(三)貸款業務
1.個人住房貸款:2016年,支持職工購建房46.3萬平方米,年末個人住房貸款市場占有率為18.8%,比上年同期增加2.6個百分點。通過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節約職工購房利息支出約1,600萬元。
職工貸款所購住房套數中,90(含)㎡以下占26.8%,90-144(含)㎡占64.3%,144㎡以上占8.9%;新房占87.6%,二手房占12.4%。
職工貸款筆數中,單職工申請貸款占36.8%,雙職工申請貸款占63.2%,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請貸款占0%。
貸款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占26.8%,中等收入群體占50.1%,高收入群體占23.1%。
2.異地貸款:2016年,發放異地貸款494筆,16,237萬元。
截至2016年底,發放異地貸款總額33,545萬元,異地貸款余額30,319萬元。
(四)住房貢獻率
當年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額、住房消費提取額的總和與當年繳存額的比率為147.8%,比上年同期減少53.9個百分點。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當年繳存基數限額及確定方法
2016年,全市統一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繳存基數上限為不超過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
繳存比例最高不超過12%。
(二)當年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及執行情況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銀發〔2016〕43號),自201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當年全市繳存職工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收入增加2,900萬元。
2016年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相關指標解釋
1.實繳單位數:指當年實際匯繳、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數。
2.實繳職工人數:指當年實際匯繳、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
3.當年繳存額:指當年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包括實際匯繳、補繳金額和結轉利息)。
4.繳存總額:指截至年度末住房公積金的累計繳存金額。
5.繳存余額:指截至年度末繳存總額(包括應付給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結轉利息)扣除累計提取額后的金額。
6.當年新開戶單位數:指當年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不含尚未繳存)的單位數。
7.當年新開戶人數:指當年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不含尚未繳存)的職工人數。
8.當年凈增單位數:指當年實際繳存單位數與上年實際繳存單位數的差額。
9.當年凈增職工人數:指當年實際繳存職工人數與上年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的差額。
10.當年提取額:指當年職工實際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11.提取總額:指截至年度末職工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12.提取率:指當年提取額占當年繳存額的比率。
13.當年個人住房貸款放貸筆數:指當年實際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的筆數。
14.當年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額:指當年實際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金額。
15.當年個人住房貸款回收額:指當年實際回收的個人住房貸款本金金額。
16.累計個人住房貸款放貸筆數:指截至年度末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的筆數。
17.個人住房貸款總額:指截至年度末累計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金額。
18.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指截至年度末累計發放且尚未歸還的個人住房貸款本金金額。
19.個人住房貸款率:指年度末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年度末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
20.個人住房貸款市場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當地商業性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總和的比率。
21.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職工購建房面積:指利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支持職工購買(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積。
22.貼息貸款支持職工購建房面積:指利用公轉商貼息貸款支持職工購買(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積。
23.當年項目貸款發放額:指當年實際發放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金額。
24.當年項目貸款應收額:指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當年內應回收的項目貸款本金金額。
25.當年項目貸款回收額:指當年實際回收的項目貸款本金金額。
26.當年末項目貸款余額:指截至年度末累計發放且尚未歸還的項目貸款本金金額。
27.期末國債余額:指截至年度末累計購買且尚未兌付或轉讓的國債余額。
28.資金運用率: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項目貸款余額和購買國債余額的總和與繳存余額的比率。
29.住房貢獻率:指當年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額、公轉商貼息貸款發放額、項目貸款發放額、住房消費提取額的總和與當年繳存額的比率。
30.住房公積金存款額:指年度末住房公積金存放在銀行的資金額,包括融資資金,不包括增值收益專戶存款。
31.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與月均繳存余額的比率。
月均繳存余額指當年內各月末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余額之和除以12。
32.當年上交管理費用:指年度末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金額,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
33.當年管理費用支出:指當年公積金中心實際支出的管理費用金額,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
人員經費:包括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助學金等。
公用經費:包括公積金中心的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專項經費:指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用于指定項目和用途,并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
34.當年提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指當年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金額。
35.當年上繳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指年度內實際上繳財政部門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金額。
36.累計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指截至年度末歷年累計提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金額。
37.個人住房貸款逾期額:指截至年度末借款合同約定到期3個月(含)以上、6個月(不含)以內應還未還貸款本金額與合同約定到期6個月(含)以上未歸還貸款的本金余額之和。
38.個人住房貸款逾期率:指個人住房貸款逾期額占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的比率。
39.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準備金余額:指截至年度末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準備金總額扣除已按規定核銷的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準備金后的余額。
40.可節約職工購房利息支出:指當年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所需支付貸款利息總額與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所需支付貸款利息總額的差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計算。
41.繳存職工按收入水平分類: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1倍(含)-3倍之間,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含)。
42.貸款職工按收入水平分類:指標口徑同上。
43.當年異地貸款發放額:指當年對繳存和購房行為不在同一城市的職工所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額,包括用本市資金為在本市購房的外地繳存職工發放的貸款以及為在外地購房的本市繳存職工發放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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