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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案例的分析報告
一、 案例
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印刷紙張及輔助材料的批發和零售業務,但是自身并無印刷設備,2011年6月,甲企業將一批紙張賒銷給一家印刷廠,價款為100萬元,該印刷廠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刷廠將紙張加工成印刷品出售。并且由甲企業向購貨方代為開具賒銷金額范圍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貨物名稱為印刷品),而購貨方直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貨款支付給甲企業,以抵減印刷廠賒欠的貨款。不足或超出的貨款,由甲企業直接向印刷廠收取或以貨物補足差額。甲企業總共為印刷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為120萬元,銷項稅額為20.4萬元。
1、請分析該企業的這一做法可行嗎。
2、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該企業的做法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
3、在稅收籌劃中,應當如何避免該問題的出現。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企業這種做法不可行,屬于違反稅法的行為。根據《增值稅法》規定,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該企業的做法屬于屬于虛開發票行為。因為印刷公司是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甲公司無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他,只需開具普通發票。而且,開始時甲公司只是銷售了100萬的貨物給印刷廠,但是最終開具120萬的發票,所以有虛開發票行為。
3、在稅收籌劃中,可由購貨方直接向甲企業購買紙張及輔助材料,然后委托印刷廠印刷制作印刷品。合并甲公司和印刷廠來看,其不僅20.4萬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而且印刷廠在銷售印刷品時還要支付3%的小規模增值稅。
如印刷廠銷售印刷品給c公司價格是140萬;應付增值稅是4.2萬元。(收取貨款:144.2萬元,要在稅局代扣發票才可4.2可抵扣進項,不允許c公司承擔)20.4萬元的稅金需印刷廠承擔。若要稅務籌劃有一方案可行:甲公司與印刷廠簽訂的是印刷加工合同,甲公司將紙張交給印刷廠,讓印刷廠加工成印刷品,如:紙張是120萬元,印刷廠銷售印刷品給c公司價格是140萬,則加工費應定價為:20萬,則印刷廠可在當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萬元,稅額0.6萬元(可抵扣)。則甲公司支付印刷廠20.6萬元(含稅)加工費,加工完后,印刷廠可將貨物給甲公司,甲公司再將貨物銷售給C公司140萬,銷項稅23.8萬元.(收取貨款:163.8元,,23.8可抵扣)。這樣可節省20.4萬元的增值稅,,公司也可有23.8的進項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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