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思考-財稅畢業論文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窄,不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在我國的公民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發展的今天,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則不像世界上許多國家那樣幾乎是對個人的全部11項所得中,還規定對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實行免稅,另外對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福利費等也規定免稅,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相當狹窄。狹窄的征收范圍,加之稅制不配套和缺乏嚴密的納稅申報制度與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員,私營業主和個體戶等高收入者乘機大量少報收入。這不僅不利于組織財政收入,而且還不利于發揮稅收調節人們收入的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偏低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的征稅起征點定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標準,該數額已顯得偏低。如前所述,個人所得稅的功能除組織財政收入外,還突出地表現在調節收入分配,防止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的過分懸殊。這樣一來,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對象應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數中低收入者。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城市居民個人月收入超過801元的已經很多,也就是說,801元的月收入已成為城市居民極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況下,如果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起征點定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稅, 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稅。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費水平,其只能勉強維持生計,如果要求其與部分高收入者一樣向國家納稅,個人所得稅就無法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國現行的稅制模式不能體現納稅人稅負的公平合理
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征收稅款來對勞動者的收入水平進行調節,這既可保護勞動好、貢獻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會成員間收入過分懸殊,防止兩極分化,緩和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仍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在這種稅制下,歸屬于納稅人的不同性質的各項所得,都要各自規定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采取一次征收的辦法進行稅源控制。這種稅制模式雖然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采取差別對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的、真實的納稅能力納稅,從而造成應稅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要納稅或多納稅,而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卻不納稅或少納稅。
(四)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費用采用“一刀切”的辦法,即統一規定為800元,這很不合理, 其設計根本沒考慮納稅人所處地區的不同和家庭差異因素,無法兼顧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使得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進行調節,防止收入兩極分化的作用無法發揮,從而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依然淡薄,納稅義務人故意隱瞞收入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收法律,本身具有嚴肅性和統一性的特點,尤其是納稅申報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達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界限的納稅人必須足額及時地履行納稅申報,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也必須如實地履行扣繳稅款的義務。否則,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規定雖然有利于增強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但是,同于受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雖然知法懂法卻不守法。如故意隱瞞收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不申報納稅或進行不實的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因受來自社會的各種干擾,故意不扣繳稅款或少扣少繳稅款。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法律思考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趨勢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運行實際來看,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拓寬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減少減免稅項目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應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將一些新出現的資本性所得、財產繼承所得,納入征稅范圍。同時,將住房補貼、公費醫療、兒童入托、免費就餐以及單位提供的實物福利等計入個人的收入中,納入征稅范圍;另外,將公款消費也納入征稅范圍,按市場價計算其推定所得,進行納稅。減少減免稅項目,取消對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以及對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福利費等項目的免稅優惠,統統列入征稅范圍。當然,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減少減免稅項目,還應適當地考慮我國國情。
(二)提高征稅的起征點,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 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要對少數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針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繳稅行列的狀況,必須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801元的起征點調高, 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納稅,把個人所得稅真正變成高收入者的稅。按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及人們收入的水平和消費水平,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同時考慮按個人綜合所得計算稅基,筆者認為,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應將個人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起征點從801元提高到2000元, 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新時期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
(三)改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為二元所得稅制,待條件成熟后再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思考-財稅畢業論文】相關文章:
完善我國物流立法的思考10-05
我國性騷擾的法律完善10-26
我國科技創新財稅政策的對策的完善研究論文10-10
我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的完善10-07
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論文10-13
試析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10-05
試論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10-26
我國財稅體制創新研究10-05
完善我國失業人口統計體系的思考論文范文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