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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新政策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新政策
摘要:隨著經濟發展不斷加快,我市外貿企業的出口業務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對其成長帶來了深遠影響.目前,我市外貿企業在出口退稅業務的內控管理上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給企業出口業務的順利開展帶來很大影響.本文首先介紹了外貿企業的類型、出口退稅政策業務的內涵,隨后介紹了四種特殊情形下外貿企業可理出口退稅,利用出口退稅政策來支持和推動外貿企業發展角度談點認識,有利于降低外貿企業的涉稅風險。
關鍵詞:外貿企業 出口退稅 新政策
一、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分為四種類型
(一)從小規模納稅人處收購退稅貨物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免稅,并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是普通發票,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沒有單獨計價,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也是價外計征的,所以必須將合并定價的銷售額先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然后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征收率)×征收率。
(二)自營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國家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還國內采購環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不予抵扣或退稅部分轉入出口貨物銷售成本。
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稅的計稅依據,是以出口數量和貨物購進金額。
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稅率計算,即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三)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2012{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款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配增值稅(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 發票。
即應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原材料的購進金額×原材料的退稅率+加工費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四)代理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接受生產企業或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由委托方辦理退免稅,受托方(即外貿企業)只對代理出口業務收取的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外貿企業到國稅管理科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后辦理退稅。
二、在日常的出口退稅申報中
外貿企業經營會遇到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到符合政策規定的稽核比對異常以及逾期認證或逾期稽核比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以上特殊情況能否輸出口退稅,稅企雙方糾結了很久。
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允許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經稅務機關審核,主要有下面4種情況: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丟失發票聯與抵扣聯兩聯和僅丟失抵扣聯如何辦理出口退稅的事項。
如果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的,應憑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進行申報出口退稅,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發票,外貿企業應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后再申報出口退稅。
如果丟失抵扣聯的,只須發票聯復印件就可以申報出口退稅。
用未認證的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以后,再憑發票聯復印件申報出口退稅。
(二)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2008(607)號規定,對于認證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的專用發票,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如果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應該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才能作為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
(三)稽核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規定,允許 抵扣的稽核比對結果屬于異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有“不符”、“缺聯”、 “屬于作廢”3類,外貿企業在申報退稅時,可以作為有效憑證進行申報。
即經區縣主管局長批準,稅務機關管理部門對審核檢查結果因屬于“企業操作問題”和“稅務機關操作問題或技術問題”,符合稅法規定 抵扣條件的,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發票,可以用于申報出口退稅。
(四)逾期抵扣增值專用發票
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以下簡稱50號公告)規定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對于50號公告規定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又在50號公告列明的6種情況范圍內的,如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發票而不能實現抵扣的,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以作為允許抵扣的憑證。
而22號公告針對50號公告逾期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政策,適當放寬了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對逾期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比照50號公告允許抵扣的規定,可以用于申報出口退稅的憑證。
如果原件丟失的,也可以憑復印件進行辦理。
三、全面清理和規范出口退稅政策
進一步明確了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申報資料和要求等內容。
對于發展我市外貿企業來說,是一個好的時機。
(一)未按規定辦退不再按內銷征稅
新政策調整從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無法實現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按原來規定不予退稅,同時須按內銷征稅。
根據此次文件,對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出口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免稅或征稅,改變了以往出口貨物不退則征的傳統做法,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退稅手續。
2013年第12號公告《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明確,自2013年4月1日起出口企業應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
如果決定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專用明表》,辦理備案手續,如果備案次月起執行征稅政策,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放寬出口退稅申報期限
2004年退稅機制改革后,為促使企業加快申報進度,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并且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申報期限不完全統一,其細微差別在實際操作中容易混淆,引發爭議。
對此,公告將兩類企業申報期限統一為 “在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憑證申報退(免)稅”,進一步放寬了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
如:某外貿企業在2012年1月1日出口的貨物,原規定出口退(免)稅最后1個申報期應在2012年4月20日(征期順延)之前,收齊單證申報時間最多為110天。
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稅最后1個申報期應在2013年4月18日 (征期順延)之前,收齊單證申報時間最多為474天。
同為一個出口時間,新舊計算對比,申報退稅期相差364天。
(三)進口貨物再出口可憑海關稅單辦退
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
四、結束語
我市外貿出口企業應及時掌握出口退稅新政策,面對日益復雜的外部環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稅政策是提高產品競爭力的一個途徑,準確核算出口涉稅業務,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對促進地方經濟建設發展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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