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本
導語:答辯狀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益,對案件事實作出答辯意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本,歡迎閱讀。
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本(一)
答辯人:李某,性別: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住址: 。
答辯人因與原告張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一直按照與原告張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而原告張某卻存在違約情形。
(一)答辯人一直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答辯人與原告張某于2010年 月 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租賃合同期限為10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壹拾萬,后五年每年租金根據本地當地市場行情上下浮動,租金每年的5月1日交清一整年的租金。合同同時約定答辯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及若因為政府拆遷行為而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時,原告如何對答辯人的裝修費用進行賠償事宜進行詳細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答辯人一直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2015年4月29日,雖然原告張某并未與答辯人對后五年的租金進行協商,答辯人亦為了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按照前五年的確定的租金數額將壹拾伍萬元轉賬至張某銀行賬戶。且根據答辯人與張某簽訂的合同,對于答辯人是否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及如何裝修是答辯人的權利,而非履行義務,因此答辯人有選擇行使權利或放棄權利的自由,并不因此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二)原告張某無任何正當理由擅自漲租至40萬元,漲幅高達160%,客觀上構成嚴重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而在本案中,雖然合同對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數額沒有明確的約定,但原告張某在未與答辯人進行任何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房租漲至40萬元,且沒有對漲租標準作出合理解釋,并以此訴訟至法院要求與答辯人解除合同。答辯人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雖然合同沒有約定租金的具體數額,但不表示任何一方可以毫無根據的隨意漲價或者降低,合同雙方應該秉承實事求是、誠實信用的原則平等協商租金數額,原告張某在未與答辯人協商也未就租金價格進行市場評估的情況下,擅自漲租并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約。
綜上,答辯人一直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反之原告張某未按照交易習慣及法律規定擅自漲租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約。
二、原告張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房屋的解除為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即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條件或合同當中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同才可以解除。而在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張某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及約定解除的情況。
原告張某在未與答辯人對租金數額進行任何約定的情形下,就單方以快件的形式通知答辯人租金漲幅至160%并且以此為由與答辯人解除合同。答辯人認為,合同是維護交易穩定與安全的手段,任何人都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應以非合同約定及法定的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破壞交易的穩定性,原告張某擅自破壞合同效力的行為才是嚴重違約。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答辯的合法權益,請貴院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本(二)
答辯人(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住址: 上海市××大道××弄××號
答辯人就與上海××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及其事實和理由,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索要物業管理費沒有合同依據。
1、2005年7月1日,某園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了《上海某園區物業管理服務臨時托管合同》(以下簡稱“托管合同”),確定了物業管理合同關系。托管合同第七章第一條明確約定“本合同自簽訂日起之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本合同自動失效。”,因此,托管合同的有效期即為2005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07年11月—2009年6月物業管理費沒有任何合同依據。
2、即使在上述托管合同有效期內,原告若索要物業管理費仍需經業主委員會授權。
托管合同第五章第4條第3款明確約定“甲方對乙方追討進程進行監督審核,并在必要時候同意乙方采取法律方式處理園區業戶欠費事宜。”該條第9款約定“…與甲方定期檢討任何欠繳情況,并在獲得甲方事先同意后進行法律訴訟。”因此,即使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內,原告若通過法律程序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仍需事先取得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本案原告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根本不具備索要物業管理費的資格。
二、原告并未實際提供物業服務,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2007年11月-2009年6月的物業管理費。
被告近日剛收到了案外人上海××公司的付款通知單,要求被告支付××大道1號W58的2007年11月-2009年6月的物業管理費××元(證據一),因此,在原告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被告有理由相信業主委員會已將小區物業管理委托給案外人上海××公司。被告無法也不應該向兩個物業公司同時支付物業管理費。因此,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缺少基本事實依據。
三、原告索要滯納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征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一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機構,和業主之間是平等地位的`法律主體,成立的是平等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根本無權收取所謂的滯納金。
其次,即使在托管合同第五章第四條第3款寫明的是“另在追討過程中,追繳管理費的欠費3‰滯納金”,那么最多也是××*3‰=××元,而不是原告漫天要價的71238.6元。
綜上,原告訴請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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