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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下面以醫療事故為例,給大家提供答辯狀范本!
醫療事故答辯狀【1】
答辯人:****醫院(醫療機構名稱,要全稱),住所地****(詳細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答辯人因***(患者姓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此處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主要陳述反駁的意見和理由,可分兩段寫,一段寫事實,一段寫理由)
此致
***市醫學會
答辯人:****醫院
**年*月*日
醫療事故答辯狀【2】
2003年4月1 3 日,一名叫丁宏的女性患者到陜中附院外一科就診,主訴其無意中發現左乳有一包塊,無疼痛感。經查體,其左乳有一約大于2.0cm×2.0cm包塊。主治醫師將該包塊完整切除,送病理室進行病理學檢查。4月17日陜中附院病理學檢查報告書示:病理學診斷(左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接該報告單后,4月18 日該患者轉西安醫院治療。
2003年10月,患者以陜中附院在診療其乳腺病過程中不符合醫療規范,導致其癌細胞轉移為由提起訴訟,由于雙方爭議的焦點屬于專業性極強的醫學問題,陜中附院特向法院提出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申請,法院遂委托咸陽市醫學會進行鑒定,以得出權威、公正的結論。關于此次鑒定,陜中附院提出以下幾點申辯意見:
一、陜中附院認為對此例患者作腫塊整切送檢符合醫療規范常規。理由如下:
1、全國高等院校教材《外科學》第321頁示:將腫瘤完整切除進行活檢。切除活檢適用于較小的或位置較淺的腫瘤,既達到活檢的目的,也是一種治療措施,是腫瘤活檢的首選方式,其特點是可以提供決定性的診斷,如果是良性腫瘤也不必進一步處理,若為惡性腫瘤其損傷也最小。
2、《現代腫瘤學》第655頁明示:明確診斷必須做活組織檢查,除非腫瘤很大, 一般均以作切除活檢為好。
根治術前必須有組織學的證實,不能單根據臨床診斷。
3、《外科學》第319頁示:組織檢查迄今仍是確定腫塊性質最可靠的方法……連同少許鄰近組織完整地切下腫塊送檢,既安全、又可靠……。
以上種種,充分證明陜中附院對丁宏的乳腺腫塊整切送檢是符合醫療規范、常規的。
二、病理活檢不是導致癌細胞轉移的原因。患者稱其4月13日在陜中附院做活檢后,于4月18 日查出腋淋巴有癌細胞轉移,認為4月13日活檢引起轉移,該說法明顯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外科學》第326頁示:實驗研究和臨床實踐都提示癌從單細胞發展到臨床能檢出lcm腫塊,其生長期一般已逾3年,這已為轉移提供了足夠時間,也就是說很多因腫塊而就醫者實際上已非早期。
2、《現代腫瘤學》第648頁示,乳腺病人腋下淋巴結轉移率很高,文獻報道病人在就診時有50%~70% 已有淋巴結轉移。腋淋巴結轉移率越高,轉移次數越多。
3、《現代腫瘤學》第659頁示:對從活檢到手術間隔時間的安全范圍認為應為2~4周。
根據以上理由,患者丁宏腋淋巴癌細胞轉移應當在活檢前早已發生。4月13日已經把腫塊完整切除,沒有了癌組織怎么能發生癌細胞轉移。況且至4月18日行根治術仍在安全期之內。患者認為陜中附院造成了其癌轉移是沒有任何科學依據的。
綜上所述,陜中附院對丁宏乳腺癌的診斷活動符合醫療規范、常規;陜中附院對患者丁宏的乳房腫塊做整塊切除活檢,不但診斷結論正確,而且不存在任何過錯和過失,本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此致
咸陽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
申辯人:陜西中醫學院附屬醫院
附:本案病歷材料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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