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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范文一】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上訴人因其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XX月X日XXX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稱證人XXX在一審庭審中所稱,進答辯人單位大門時是跟著人過的,沒有車的證言與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所稱,進答辯人單位時前面過了一輛三輪車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是明顯不合情理的。按照一般常理,即使是三輪車、自行車我們也都習慣稱其為車,證人證言中所表述的沒有車,應理解為沒有機動車以及三輪車和自行車。而且,如果沒有車輛經過,答辯人大門口的電動欄桿也不會升起。所以一審法院認為證人XXX的.證言與上訴人所述不能相互印證,是符合事實的。
2、答辯人XXXX的“行人和非機動車請走側門”警示標識早已設立,上訴人所稱,一審法院進行實地勘察沒有任何必要,非常荒謬。一審法院進行實地勘察,正式本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確保本案的審判能夠公平公正。上訴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否認法院的實地勘察,是對法院乃至法律的極大不尊重。并且一審法院并未使用勘察結論作為證據,而僅僅是確認答辯人所提供的廠區西門照片證據。上訴人試圖通過污蔑答辯人廠區西門的警示標識是事后所為來混淆視聽,掩蓋事實真相。
3、上訴人雖經過兩次手術,可病情并不嚴重,恢復較快。徐州仁慈醫院的出院診斷中明確表示,適當加強左肩關節運動,出院后建議休息一個月。由此,可以判斷一審法院酌定誤工時間70日,是符合事實的。上訴人所稱有失公平,不合常理,沒有依據。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正確的。答辯人在侵害上訴人的健康權上存在過錯,但上訴人對損害發生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
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二】
答辯人:張xx,女,漢,46歲,新疆常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住克拉瑪依區雅典娜花園65幢75號,身份證號碼:652722196809250220
答辯人就上訴人克拉瑪依市金海快遞服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不服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 2015年4月5日作出的( 2015 )克民一初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辯稱自己對被上訴人的財產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不存在侵權行為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上訴人金海快遞公司作為韻達快遞在克拉瑪依市的業務承擔公司,作為一個快遞公司其最基本的義務和職責就是把寄件人交由自己郵寄的物品安全、及時、合理完整的的運送到目的地。而在本案中,由于上訴人在快件的保管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方面完全沒有盡到充分的監管和保障義務,在管理上存在嚴重疏失,造成答辯人價值5098元的貨物丟失的客觀損害事實結果。而作為快遞公司的上訴人,其應當具有熟知快遞流程及謹慎審查等注意的義務,應當知道在投遞、運送快遞時要妥善安全的處理。但是上訴人竟然在上訴理由中說明其不存在任何侵權事實、不存在侵權結果、并對此侵權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這簡直荒唐至極,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國內快遞服務協議》第5條的約定:“快遞服務組織在服務過程中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應當對答辯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2、上訴人表示對因自己過錯行為導致丟失的碧璽手鏈的價值存在懷疑,但又無法提出客觀的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答辯人張xx向法院提交了網上交易記錄、淘寶賣家出具的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其托運物品為翡翠碧璽手鏈,托運目的為退貨,貨物的銷售價格為5098元,因貨物丟失,淘寶將款項匯入淘寶賣家的賬戶,答辯人由此并未獲得退款,造成了經濟損失。盡管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不足以
證明其托運的貨物為翡翠手鐲,并且不能證明快件內物品的價值,并主張不排除原告通過網絡進行虛假交易的可能性。但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網絡交易的買受人與快遞的`收件人為同一人,并且交易時間與發貨時間吻合,并且原告在向被告確認貨物丟失后,通過淘寶網向出賣人退還貨物價款為5098元。原告提交的多份證據之間相互佐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被告不認可原告所述貨物的價值,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被告質疑原告網絡交易的真實性,但無證據證明原告利用虛假網絡交易惡意索賠。并且,貨物是在被告承運過程中發生丟失,根據常理判斷,可以排除原告利用虛假交易索賠的可能性。綜合考察全案證據,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原告提供的證據較被告更為充分,更具有可采性。故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明貨物價值及交易過程等事實的相關證據應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出快件丟失造成的損失為5098元的主張,應當依法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上訴人所理解的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合同責任認定自己侵權沒有事實依據”顯然是錯誤的。因為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二頁中所說明的事實不是上訴人所錯誤理解的合同責任,而是法律所規定的構成侵權責任的四大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行為人的過錯。
因此,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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