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經典的民事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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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辯人現就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根據法律和事實答辯如下: 首先,被答辯人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承保期間2013-11-20到2014-11-20,2013-11-16到2014-11-16。請法院核實駕駛員的駕駛證及行駛證是否合格有效,答辯人僅在駕駛證行駛證經檢驗合格有效的情況下履行賠償責任。
其次,我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損失賠償范圍內承擔合理合法賠償責任。
第三,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
質證意見
第一,傷殘鑒定為原告單方委托,我司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的誤工證明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沒有提供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明細表、工資扣發證明、銀行流水賬。
第三,根據保險不能額外受益原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損失,
我司不予再次賠償。
賠償清單
第一,醫療費以醫院的正規發票為準,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醫保用藥。
第二,誤工費以實際誤工損失金額為準,如不能提供實際損失應以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時間以實際住院時間為準。
第三,護理費,以護理行業標準計算、實際住院天數。
第四,交通費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費用,沒有提供相關票據,我司不予賠償。
第五,營養費應根據傷情20元一日,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第六,住院伙食補助,認可27*18=486元。
第七,傷殘鑒定我司不予認可,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
第八,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賠償。
綜上所述,望貴院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省市區人民法院
2015年7月8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被答辯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答辯人因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10年8月20日06時,原X駕駛“綠化”牌電動車由南陵縣籍山鎮經一路未靠
路口中興點的右側左轉彎時,與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皖G/X 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交通事故時間:2010年8月20日6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籍山鎮籍山路與經一路交叉口處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事發地段為東西走向,籍山路面。事發時系晴天,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X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X因為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1、答辯人在事發時為正常行駛,并未違反交通規范。
2、原X嚴重違反交通規定導致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錯。
3、事故認定書中因疏忽大意而導致事故發生缺乏事實依據。且其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為概括性條款,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失偏駁。
4、答辯人在事故應不負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傷殘賠償金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根據其戶籍應當認定為農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鎮石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只可表明被答辯人已經失去土地和申請低保,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且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其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綜上,傷殘補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對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張。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對于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提出異議。根據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側外傷后皮下積液”。第一次出院無出現此種情況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當地醫院自己治療。故而對于積液的產生被答辯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綜上,醫療費應為第一次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療費部分依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答辯人認為,第一,由XX電器公司提供的有關被答辯人固定收入的證明不提出異議。第二,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中“休息兩個月”提出異議,根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兩個月休息期過長而不符實實情,一個月時間適宜。而且休息時間過后被答辯人應當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不應計算至鑒定日之前一天。綜合以上,誤工時間為133天,誤工費為8865.78元。對于超出不合理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該的請求。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不合理。首先對于護理天數,被答辯人提出的天數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休息后已經具備自理能力故無需護理,被答辯人需要護理期限應為兩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對于護理日費用,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交有關聘請護工的證明,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發布2010年度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和相關規定,護理日費用為75.55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9292.65元。對于護理費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5、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用的一定補助。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賠償缺乏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證明,說明被答辯人無需加強營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用的發票等票據,無法證明費用的真實產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物品損失根據受害人物品相關損失情況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物品(電瓶車)損失有修車票據證明符合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精神痛苦等確定。答辯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中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少數額。同時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答辨認請求數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適宜。對于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南陵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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