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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應訴答辯狀優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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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答辯狀范文【篇一】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
莊鎮劉舉莊村中區10排17號。
被告:梁宗滿,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
各莊鎮劉舉村中區10排17號。
原告:高賀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
永華北里,2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高賀娟是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了解,致今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關系,請問法官同志,沒有收養關系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請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系及有關證明。
二、 原告訴我“被告”侵占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三間房和院落,被告認為這與事實不符。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慶友自1990年12月,從北京回家,路過鮑鰍河時不幸身忙。可當時沒有發現,因河面有冰雪覆蓋,單位人以為回家,可是家里不見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發動親朋好友,四處尋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們村南鮑鰍河里,發現了高慶友(二叔)的遺體,當時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撈上岸,把高慶友(二叔)遺體運回家中。回家后由被告父親高慶來(已故),高慶富(老叔),賈莊大姑,二嬸陳英(已故),還有原告高賀娟也參加了,四位老家召開的家庭會議,四位老家定為由被告高殿國夫妻二人為(二叔)高慶友辦喪事。
辦喪事:置辦酒席25桌,吹班24個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頂喪架
靈,打帆報罐。為二叔辦喪事“連尋找打撈”,共計花費,陸千捌佰元左右。把二叔喪事辦完,二嬸陳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長一致通過讓原告高賀娟去北京接班。家里三間房和院落歸被告夫妻二人所有。二嬸陳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后,二嬸身體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請醫買藥,經過多
年的治療,身體有所好轉。當時,二嬸和高賀娟(原告)多次提出讓被告翻蓋三間房,是因被告當時經濟基礎較差,沒有翻蓋,但土墻頭也以倒塌,是被告從后白廟窯地買了兩萬紅磚將其碼好。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壓機井,并在當時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樹,在這二十幾年來是被告一直對房屋和院落進行精心管理,院內一點雜草都沒有。1997年,原告高賀娟以照看孩子為由把(二嬸)陳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嬸過不慣北京狹小空間生活,因著急上火得了腦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積蓄花的所剩無幾,一直過著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對我住所轄區要進行拆遷改造,以致會造成一些經濟利益,所以原告不讓老人回家,直到2013年3月病故。二嬸陳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辦把二嬸埋葬的。之后原告高賀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為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后又因房產糾紛把被告起訴,這些事發突然,使高殿國、梁宗滿夫婦覺得很委屈。在此做出以上的應訴答辯,請求法官駁回高賀娟的無理訴訟。
應訴人:高殿國 梁宗滿
20xx-7-27
應訴答辯狀范文【篇二】
答辯人:福建省屏南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傳漾
答辯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屏南縣衛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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