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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離婚糾紛答辯狀范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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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劉 ,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談固小區。
被答辯人:袁 ,女,1982年0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址住石家莊市談固小區。
答辯人就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因為雙方夫妻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存在法定離婚的情形,應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相識,彼此都很滿意,順利的戀愛結婚,婚后夫妻恩愛雙方感情很好,家庭幸福,女兒出生后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反倒是不正常。答辯人沒有被答辯人所說的不良行為,更沒有對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被答辯人之所以提出離婚是因為其一時糊涂,并不是其真實意愿。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應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二、 雙方婚生女劉三妹應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首先,女兒劉三妹出生后幾個月就由答辯人及答辯人的父母照看撫養,被答辯人很少照看,沒有盡到基本的'撫養義務,女兒已經與答辯人及答辯人的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答辯人撫養對其成長更為有利。
其次,答辯人收入穩定能夠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被
答辯人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無法給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因此,無論是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三、雙方財產及債權債務。
被答辯人所訴個人財產與事實不符,所訴個人財產均為雙方婚后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并不屬于被答辯人個人所有。
被答辯人所訴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所訴財產為答辯人父母所有,不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無權要求分割。
被答辯人所訴共同債務與事實不符,雙方并沒有向劉四借款,所訴借款5萬元純屬捏造,事實上根本不存在。即使被答辯人曾向劉四借款5萬元,該款項也沒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其自己揮霍,屬于其個人債務,由其獨自承擔,答辯人不應承擔。恰恰相反,答辯人曾為被答辯人劉四向銀行貸款5萬元提供過連帶責任保證,至今責任尚未解除,銀行已向法院起訴要求答辯人承擔,被答辯人應協助其父劉四償還銀行貸款以解除答辯人之連帶責任。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此致
石家莊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
20xx年8月9日
離婚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女,漢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辯人對***所提出的離婚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 不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具有感情基礎。本人與原告于2008年6月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共同組建了家庭。答辯人認為“結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常因小事吵架,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經常吵架不是事實,更沒有無緣無故吵鬧,任何一對夫妻在日常生活當中都難免有矛盾,偶爾吵鬧不會影響到夫妻感情。原告稱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實,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態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進雙方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原告事實不清,所述理由純屬捏造且無事實依據
1、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從醫藥書籍記載的內容看,極可能是她婚前行為不端引起,致使我們的.感情更為疏遠”不屬實。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婦科疾病,純屬內因引起,不用動手術只需調理即可康復,當時在深圳市南山醫院檢查身體時,醫生曾當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醫學常識,聽其親人唆使,毫無醫學根據和其他事實依據就懷疑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到現在我還在服用藥物,難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視而不見。
2、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幾個月前,被告離開我們的住處,失去聯系”不屬實。在本人患病期間原告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沒有溝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5月原告攜帶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對本人說要退掉該住處,讓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攜帶幾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兩人住處還存放著本人大量
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機號碼,家庭固定電話號碼一直未換,何以無法聯系。
3、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我委托親人找她的父母協商,希望妥善解決問題,減少離婚造成的不良影響,遺憾的是無法見面協商”不屬實。本人離開住處之后,原告***不但沒有前來看望本人以及電話聯系或信息,給予語言問候,而且原告親人到本人村委擴大不良影響,給本人造成極壞的不良影響。原告不僅沒有和本人聯系協商離婚,而且不經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就直接起訴離婚,原告完全是欺負本人女方這邊的弱勢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應當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亂猜測甚至離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對本人悉心照顧,更令人傷心的是聽其親人唆使胡亂猜測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并不是像原告說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視婚姻如兒戲,為逃避婚姻家庭的責任,無中生有,任性胡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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