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經典反訴答辯狀范文
導語: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常用的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常用的答辯狀【例一】
答辯和反訴人:張吉君,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路橋街道妙智街123號。電話:13968616956 為原告陳正勝訴被告張吉君,車宗華等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張吉君依法答辯并提出反訴請求。
一、原告訴稱答辯人和本案其他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94261.54元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于2008年3月26日與原告結算,原告工程款實際應付76229.60元,后答辯人支付原告2萬元,還應支56229.6元。但原告在2004年12月7日向答辯人借人民幣265000元。于04年12月已還105000元,原告還欠答辯人160000元,這樣答辯人扣除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6229.6元,原告還欠答辯人民幣103770.4元。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二、原告訴稱原告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答辯人認為該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的內容及目的均合法。雙方意思表示均達成一致意見,且雙方已履行,應為有效。如果按原告所說答辯人等不具備工程施工資質而致使合同無效的話,那么原告自己也不具備工程施工資質。雙方簽訂的合同即然無效。那么原告已依照該合同向答辯人所收取的工程款3881199.4元應全部返還答辯人,雙方重新計算原告的誤工費或損失。
三、原告應返還在答辯人處的借款160000元,并按照約定承擔利息,按每萬元每月150元計算,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訴請的事實不成立。答辯人根本未欠原告工程款。而是原告欠答辯人人民幣103770.4元,所以原告訴請的事實不成立。加之原告訴稱原告和答辯人均無工程施工資質致使合同無效,既然雙方所依倨的.合同無效,那么雙方依照合同所結算的帳目、內容、方式均應無效,原告就應返還答辯人已支付3881199.4元工程款。同時應先返還答辯人借款16萬元并支付資金利息后,雙方再重新計算該工程原告應得的誤工損失而不因按雙方所簽訂的合同計算。因此原告所依據的事實不成立,其訴訟請求也不成立。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為謝!同時判令原告返還答辯人借款16萬元,并并按照約定承擔利息,按每萬元每月150元計算,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訴訟費用。
此 致
路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吉君
20xx年6月21日
常用的答辯狀【例二】
反訴人(本訴被告):名字、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戶籍、職業、現住地址(確定到門牌號)。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名字、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戶籍、職業、現住地址(確定到門牌號)。
第三人(與本案有關但不能獨立提起訴訟的人):名字、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戶籍、職業、現住地址(確定到門牌號)。
反訴請求
一、
二、
三、
……可根據具體的情況,要求被反訴人賠禮道歉,支付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失等費用。(注:交通費等需要有相關的發票才能算,護理費按法律規定可以是護理人的平均工資。具體有民法通則地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一百三十六條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3—1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生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
—5條,第17條、第20—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8、10條)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一、二、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人民法院
附:本反訴狀副本X份
反訴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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