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關于民間借貸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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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 xx
被答辯人:xxx
答辯內(nèi)容: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的起訴狀中被告主體錯誤。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相識,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更沒有合法的借貸法律關系。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款,不是還款義務人。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答辯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存在著借貸關系且合法有效,也是應有真實的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
假設該借款是由答辯人的丈夫向被答辯人借了,首先答辯人不知道丈夫有過向外人借款的.事實,并且事實上此款項于當日就轉(zhuǎn)走至李紅的賬戶,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還在出資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由xxxx個人對該筆欠款負責即xxxx的個人債務。答辯人與xxxx無共同舉債的合意,xxxx也未將該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據(jù)現(xiàn)行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對不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沒有還款義務即答辯人不是該借貸關系的還款義務人,被答辯人不能向答辯人主張。
同時對于被答辯人申請保全的房屋,屬于答辯人的個人財產(chǎn),被答辯人保全錯誤的,依法應當向答辯人賠償損失。
綜上,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為被告提起民間借貸的訴訟,屬于選擇被告的主體錯誤,因此,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天津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xiàn)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13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zhuǎn)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zhuǎn)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zhì)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zhuǎn)讓,未經(jīng)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jù)《擔保法》第23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
轉(zhuǎn)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債務轉(zhuǎn)讓于郭國杰,未經(jīng)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13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chǎn)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zhì)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chǎn)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zhì),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jù)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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