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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張三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張三、朱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營市街00號(原000號)房產來源是繼承李甲房產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余的房產分別是1966年和1982年張三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筑工程許可證》記載,張三申請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張三申請,由張三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同時,原告亦證明張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后,張三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原告將張三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張三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張三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張三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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