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精選關于二審答辯狀范文
導語:一個國家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必須頹敗。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答辯狀范文,想要知更多的資訊,請多多留意文書幫!
答辯狀范文【篇一】
答辯人(被申請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聯系人:XXX,職務:深圳市安XXXX有限公司XX經理,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申請再審人):沾益縣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縣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于20xx年4月28日收到貴院郵寄的關于被答辯人對(20XX)曲中民終字第XXXX號案提起再審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再審請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從實體上來看,二審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1、關于涉案設備是否節電的問題
在本案一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了由被答辯人簽字并蓋章確認的驗收報告以及答辯人公司的各類資質、質量合格證書、國家電控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涉案設備符合質量標準及節電要求。而被答辯人一直辯稱涉案設備不具備節電功能,是在不能提供任何證據情況下的狡辯。對于被答辯人辯稱涉案設備一直閑置未用是由于設備不具備節電效果的說法,答辯人堅決不予認可,理由是被答辯人無論是在本案一審還是二審過程中,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設備閑置未用,而是僅僅提供了幾張設備的照片,這些照片來源不明,并不能說明涉案設備是否處于使用狀態,且答辯人在開庭質證時對照片的真實性和證明事實從未認可,法院也是基于被答辯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反駁證據而未采納其關于設備不節電的主張。因此,在答辯人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涉案設備符合質量標準和節
電要求,而被答辯人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和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關于涉案設備不具備節電功能的主張依法不成立。
2、關于節電率問題
單從雙方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和《節約電費及付款方式的協議》來看,雙方對節電率測量方法和計算方式都進行了明確約定,即在設備安裝前先測出原設備的電耗,并以三個月平均值為節電前的計算依據。同時,在簽訂合同前,雙方共同測出設備運行時平均每小時的預計耗電量作為節電率估算依據。在設備安裝后,雙方對原設備運行時的耗電量和節電設備安裝后的耗電量進行對比,按照約定的核算辦法計算出實際的節電率。
上述這一節電率計算方式是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答辯人以雙方約定的節電率測定方式和結算方式收取節電費并無不可。況且在雙方簽訂的《節約電費及付款方式的協議》中,雙方對依照《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出的每月節電費數額(即每月節電費為157250.16元)進行了書面確認,并在協議中將上述每月節電數額變更為102600元。每月節電數額按102600元計算是雙方最終確認的結算依據,且答辯人在多次以訴訟手段追討節電費過程中,均是按此數額請求的。
從以上可以看出,節電費的測定和計算方式并非答辯人單方提出的,而是經過雙方平等協商并以白紙黑字的書面協議約定下來的。對于雙方已對節電費結算進行了協議約定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又辯稱涉案設備不具備節電功能并對節電費核算提出異議的做法,答辯人只能認為被答辯人是在胡攪蠻纏。被答辯人無視雙方的協議約定,其實意在拖延支付節電費。
同時,被答辯人的一些反常舉動一直也讓答辯人頗為不解,即:為何被答辯人僅僅對本案提出異議,被答辯人在(20XX)沾民初字第XXX號和(20XX)沾民初字第XX號案中,為何沒有向答辯人提出設備是否節電以及節電多少的異議?反而是按照調解書約定向答辯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節電費呢?如果涉案設備真的不具備節電功能、達不到節電效果,被答辯人又怎么可能向答辯人支付節電費?
另外,雙方在(20XX)曲中民初字第XX號案中,也就節電費支付問題達
成了調解協議,并由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調解書,被答辯人不僅依約向答辯人支付了部分款項,而且也未提出關于設備是否節電及節電效果的問題。試問:如果被答辯人真的認為設備不具備節電功能且達不到節電效果的話,那么被答辯人在對上一案件申請再審的同時,會在下一案件中與答辯人達成調解協議并支付款項?顯然不會。
答辯人認為,除非被答辯人是傻子,否則,被答辯人絕不可能在明明知道設備不能節電且達不到節電效果的情況下,反而屢屢以調解的方式自愿向答辯人支付節電費,但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又明確強調其并非傻子。因此,被答辯人關于涉案設備是否節電及節電多少的異議在本案中一再提出,明顯違背正常邏輯和社會常理,被答辯人必定另有所圖。
二、從程序上來講,二審法院并無任何違反法定審理程序的情形。
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提及本案實際參與審判的審判長并非(20XX)曲中民初字第XX號裁定書中所確定的XX法官,對于這一點,其實被答辯人并未注意到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之后出過一次補正裁定書,即(20XX)曲中民終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對于判決書中將審判長誤寫為XX進行了補正,補正審判長為XX。
答辯人認為,法官也是常人,是人就可能出錯,法律也賦予了司法機關補正錯誤的權利和機會。二審法院對其筆誤進行補正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被答辯人卻罔顧(20XX1)曲中民終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對審判長進行筆誤補正的事實,刻意拿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的筆誤說事,試圖以偏概全,意在迷惑再審法官,提高再審案件的證據分量,達到其拖延支付款項之目的。
三、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可謂情、理、法并用,看似頗有幾分道理,但實則在狡辯。被答辯人在闡述理由的同時,大談“自由心證”等法理知識,試圖從不同層面打動再審法官,以達到其目的。答辯人認為,不論被答辯人如何煽情、如何說理,但都忽視了一個法官判案要考慮的最根本問題,即證據問題。被答辯人僅僅提交了幾份調解書和判決書,就想當然認為可以輕易推翻原審法院的判決,被答辯人對法院的這種不信任實則是對自己的不自信。多次調解加上多次判決的結果全部一致,已經充分說明本案的事實已經非常
清楚,從判決書中也可以看出,并不存在所謂的“是否節電及節電多少”的事實爭議問題。況且,多次的訴訟并非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審理,而是由不同級別法院的不同法官組成不同合議庭進行的審理,審理結果全部一致已經足以證明案件本身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不存在任何問題。
四、因在(20XX)曲中民初字第XX號調解書中,雙方對《設備租賃合同》和《節約電費及付款方式的協議》進行了協議解除,且對本案一并作了處理。因此,答辯人認為,對本案的再審已經毫無必要,被答辯人對本案申請再審純屬浪費司法資源,人為制造社會的不和諧。鑒于被答辯人至今未能履行完(20XX)曲中民初字第XX號調解書中確定的付款義務,答辯人請求貴院在查明案情后,依法督促被答辯人履行余款的支付義務。
綜上所述,在被答辯人沒有提出新證據,且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沒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被答辯人向貴院提出對本案的再審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后,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答辯狀范文【篇二】
答辯人:李洪朝 男 1968年7月15日出生 漢 無固定職業 現住青海西寧市西鋼北園小區178棟4單元602室 (身份證號:4129519680715429x)
因答辯人與馬書生、馬宏偉“借貸糾紛”一案,馬書生、馬宏偉不服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寧民三終字第289號民事判決,收到貴院送達的(2011)寧民再終字第28號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現答辯如下: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于2008年5月13日、2008年10月11日向馬書生、馬宏偉分別借了兩筆款,各六萬元,共計十二萬。后經過催要一共討回七萬欠款,還剩五萬沒有要回。故答辯人在一審中提出了五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因答辯人當時不能找到馬宏偉于2010年8月11日書寫的借條原件,在加上對方混淆視聽、胡攪蠻纏給一審法官以錯誤引導,致使一審法官的錯誤認定使得答辯人無形中損失了五萬元。貴在二審法院明察秋毫,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核、調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證據鏈”的基礎上,認定了2008年10月11日借條(當時提供的是復印件)的證明效力,使得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了維護。
馬書生、馬宏偉在再審申請中說一、二審法院違背了“不告不理”原則,這完全是申請人在信口開河。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超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只要是一個認識字的人看看一審,二審的起訴狀和一審、二審的法院判決書就一目了然。再審申請人一審中因答辯人
當時無法找到馬宏偉2008年10月11日書寫的借條原件而想瞞天過海、欲蓋彌彰賴掉該筆欠款。答辯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申請人償還欠款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答辯人敗訴:二審訴訟中答辯人的訴訟請求還是要求申請人償還欠款5萬元,二審法院判決答辯人勝訴;不管是勝訴還是敗訴,法院都是在答辯人的請求范圍內依法進行判決,并沒有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
二審結束后,答辯人通過苦苦尋找2008年10月11日申請人馬宏偉借條的原件,但是答辯人還是無法找到原件。也正是這份證據讓申請人產生了賴賬的'邪念,也使得答辯人飽受一、二審訴訟之累。法院判決依據的是事實,復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證據組合形成完整“證據鏈”時是完全有證明效力的。綜觀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證明這份復印件證據所證明事實的真實性。
申請人所說的“子債父還”更不值一駁,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因此二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向申請人主張權利是因為2008年10月11日申請人確實向答辯人借了六萬的款,望再審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利益。
再審申請人所說的六萬元借款是當時所謂的“合伙協議”原因所產生。這樣的說話根本不符合邏輯,合伙是協議出資,怎么能變成欠款呢?答辯人和本案申請人曾經是有過生意買賣方面的協議,但是這和這筆欠款根本無關。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懇請法官依法維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寧民
三終字第289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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