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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答辯狀
撤銷仲裁答辯狀怎么寫才算是標準的呢?一起和小編看看吧!
撤銷仲裁答辯狀【1】
答辯人:管優(yōu)章
答辯人就原告臨沂漢東工藝有限公司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郯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郯勞仲案字【2008】146號裁決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
仲裁庭查明,答辯人系原告的職工,原告欠答辯人的工資沒有支付。
答辯人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沒有給予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
雖然原告在仲裁時提出異議沒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裁決書對以上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勞工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答辯人要求補發(fā)工資的仲裁請求,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辯人與原告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應依法為答辯人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答辯人要求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仲裁要求應予支持。
二、養(yǎng)老保險費屬于仲裁裁決范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郯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郯勞仲案字【2008】146號裁決書對答辯人要求的繳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繳納勞動保險費的裁決是合法的。
三、應駁回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十二萬元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在原告的公司是從事翻譯工作,不是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任外貿業(yè)務員”。
原告是法人單位與法國客戶訂立了合同,而答辯人僅是原告單位的一個職工自行無法訂立合同,原告所謂的合同上是蓋有原告的公章,無答辯人的簽名,訂立合同的行為是公司的行為,不是原告的個人行為,是原告與法國客戶訂立四個貨柜,而不是答辯人與法國客戶訂有四個貨柜。
在該筆業(yè)務往來中答辯人只負責前期的合同談判的翻譯工作。
答辯人不是原告的客戶代表,無權自行決定合同的履行及終止。
原告在訴狀中稱由于答辯人“沒有按照客戶要求的信用證及時發(fā)貨,致使這批貨物沒有發(fā)出”是虛假的,據答辯人了解該四個貨柜已經發(fā)出一個,法國客戶也已收到。
由于貨運船渡的原因,致使貨物晚到,客戶才要求解除合同。
答辯人在此筆業(yè)務中只負責前期翻譯工作,后續(xù)工作公司交由另一業(yè)務員進行操作,其他所發(fā)生的事項與答辯人沒有任何的因果關系。
所造成的損失答辯人不能承擔責任。
原告在訴狀中稱:“客戶也很有可能追究我們的責任”,對于沒有實際發(fā)生的事情,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的范圍。
至于原告要求發(fā)貨的請求,不是答辯人的能力所能做到的,也不是答辯人的業(yè)務范圍,亦不是答辯人應盡的義務。
是否發(fā)貨應由原告自行決定和完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原告的該合同中答辯人沒有任何的責任和過錯。
原告要求賠償損失十二萬元,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四、原告起訴要求撤銷郯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郯勞仲案字【2008】146號裁決書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hui、徇私與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該《裁決書》屬于終裁裁決,原告既沒有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法院起訴,本案也沒有出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任何一項。
原告簽收裁決書的時間為2008年11月22日。
而原告向法院起訴的日期是2009年3月19日,裁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裁決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應當予以維持。
原告要求的損失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且與被告沒有任何因果關系,該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原告要求撤銷裁決書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起訴。
此 致
郯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管優(yōu)章
2009年3月26日
撤銷仲裁答辯狀【2】
答辯人:陳XX,男,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生于19XX年8月XX日,住忠縣忠州鎮(zhèn)順溪社區(qū)居委X組。
委托代理人: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 吳遠國
被答辯人:重慶市渝北區(qū)XX汽車集團公司。
經營者:張XX。
因被答辯人申請撤銷重慶仲裁委員會(2010)渝仲裁字第695號裁決書申請一案,作出如下答辯:
重慶仲裁委員會作出(2010)渝仲裁字第695號裁決書是仲裁庭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提交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后所作出終局性裁決。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guī)定,法院對仲裁行使司法監(jiān)督權的根本目的,是保證既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實維護仲裁“一裁終局”的權威,又能確保仲裁嚴格依法進行,促進仲裁這一重要的爭端解決機制健康發(fā)展。
答辯人認為本次開庭無權就案件事實的認定及如何適用法律進行審理。
審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第58條所賦予的對仲裁的司法監(jiān)督權,審查范圍只能依據《仲裁法》第58條的規(guī)定,著重審查程序問題因此,撤銷仲裁裁決必須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
《仲裁法》第58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hui,徇私與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現被答辯人以裁決書違反《仲裁法》第58條規(guī)定為由申請撤銷生效裁決,答辯人認為其申請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本仲裁一案重慶仲裁委員會受理后,通過開庭,對所有事實已經審查清楚,裁決書對所有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問題都闡述得非常清楚,對被答辯人在《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中提出的問題已經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從實體上來看,是公正及客觀的,實體裁決認定事實非常清楚,確認證據也是非常客觀的;仲裁的程序是符合《仲裁法》及《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
本案仲裁不管是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裁決書都是反映真實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果是客觀公正的;本案的基本事實是被答辯人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系三無產品造成的。
仲裁庭是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仲裁條款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裁決,裁決結果完全是客觀公正的。
一、 仲裁庭認定的事實清楚
本案于2010年6月25日由重慶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受理后,答辯人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向重慶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產品質量鑒定申請書。
由于被答辯人提供的XX動力系列產品,純屬三無產品,被答辯人的產品由答辯人提交給重慶仲裁委員會后,重慶仲裁委員會將該產品提交重慶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因XX動力產品全部變質而質量監(jiān)督鑒定機構不予鑒定。
同時,答辯人也曾將被答辯人的產品提供給重慶市工商局均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和三無產品(現部份產品還存于重慶市工商局)。
后答辯人為了證實被答辯人的產品是否系合格產品,將未售出的庫存商品再次提交給重慶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該機構詳細查看該產品后認為:XX動力系列產品屬三無產品,由于該產品全部結硬,權威部門無法作出鑒定,該產品包裝說明書明確載明XX動保質期為五年,從二00八年到目前,僅二年時間,就出現XX動力系列產品變硬,該產品還在保質期限范圍內,連鑒定機構都無法鑒定,可想而知是什么合格產品呢?根據《產品質量法》及《重慶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均明確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在仲裁過程中,從被答辯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中看到“北京XX動力技術有限公司給重慶忠縣代理函:證明要求召回問題產品免費調換”。
從上面事實均可證實被答辯人提供的產品完全是不合格產品。
再次,從被答辯人提交的檢驗報告也不能證明XX系列產品系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并不能證明被答辯人提供產品合格,僅是針對XX機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送檢產品負責,而且被答辯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證據的檢驗報告是復印件,也不能證實提供給答辯人的所有產品是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
被答辯人更為惡劣的行為是,被答辯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檢驗報告中(2009)京檢Y字第8830號與(2007)京檢Y字第138號檢驗報告中殘?zhí)繖z測值(2008)皖檢Y字第0830號的殘?zhí)繖z測的技術要求≤10,檢驗結果為8.7,而被答辯人提交的(2007)皖檢Y字第138號檢驗報告中殘?zhí)繖z測值≤4,檢驗結果為2.9。
兩份檢測結果完全不一樣的報告這也充分說明被答辯人是想提供虛假的報告來達到銷售其不合格產品的目的。
二、 關于答辯人賠償給忠縣XX汽車銷售公司汽修分公司賠償一事,在被答辯人未與答辯人于2008年7月5日簽訂XX動力代理合同以前,也就是2008年7月3日以前自行來到忠縣發(fā)展客戶過程中與忠縣XX汽車銷售公司汽修分公司進行推銷XX動力產品,由于該產品系用到忠縣XX汽車修理公司,發(fā)現該產品使用后并不能達成產品的節(jié)能和保養(yǎng)汽車的目的。
后來找到答辯人來作為忠縣進行ZZ代理總經銷。
被答辯人找到與答辯人簽訂代理合同后,要求答辯人將被答辯人作實驗的XX汽車修理公司納入答辯人的銷售范圍。
關于賠償損失就是針對被答辯人于7月3日自行在XX汽修理公司銷售后運行至答辯人與這被答辯人簽訂代理合同后,這一損失是由答辯人代為賠償的。
三、 關于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在簽訂代理合同前就已經知道該XX動力產品有質量缺陷還要簽訂代理合同一事,因為該XX動力產品在車輛使用一個周期,一個周期一般為柴油車行駛里程4000至5000公里,也就是該產品是在更換機油才開始加XX產品。
也就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簽訂代理合同后,運行一段時間才發(fā)現了該產品系不合格產品的。
也就是在該XX動力產品于答辯人簽訂代理合同后,是運行不到一個周期才出現了的質量事故。
四、 關于對申請人提供的賠償表闡述事實說明:2008年7月5日答辯人購進AS型20套、B型20套和C型5套一事,答辯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向被答辯人退還18套,自用節(jié)油王1套,銷售B型1套和C型一5套。
五、 關于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答辯方是在仲裁過程中,以調查筆錄提供給仲裁委員會,其形式符合律師法的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答辯人的調查筆錄是由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冉啟植、吳遠國二名執(zhí)業(yè)律師依法進行的,其該調查筆錄符合律師法的規(guī)定,且客觀真實,與訴爭的案件有關聯(lián)性。
因此,重慶仲裁委員會采信該證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由于被答辯人提供的一系列XX產品,完全是一種三無產品,給答辯人和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來答辯人是專營汽車修理行業(yè),現因代理被答辯人的產品,早已負債累累。
同時,重慶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本案過程中,XX動力產品在全國大范圍都出現了消費者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的事件發(fā)生。
重慶仲裁委員會(2010)渝仲裁字第695號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撤銷仲裁情形之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剝回申請人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XX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撤銷仲裁答辯狀【3】
答辯人:孫某,男,漢族,遂寧市安居區(qū)人,生于1952年5月21日,身份證號碼510902520521****,住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qū)東禪鎮(zhèn)馬良溝村3社。
答辯人:袁某,女,漢族,成都市人,生于1973年11月30日,身份證號碼51011119731130****,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蜀明東路4號。
上述二答辯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謝國成,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答辯人:遂寧市正黃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寧市物價局辦公樓二樓。
法定代表人:黃良,該公司董事長。
因被答辯人遂寧市正黃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申請撤銷遂寧市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的(2007)遂仲裁字第04號仲裁裁決一案,現答辯人補充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提出撤銷申請的理由是遂寧市仲裁委不按合同約定仲裁,枉法裁決。
被答辯人提出的該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申請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條件,法院不應當受理其申請,已經受理的,應當依法駁回。
一、被答辯人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只能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對實體問題只能審查證據,而且也只能從程序的角度審查證據是否偽造以及是否隱瞞了關鍵性證據。
而被答辯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約定仲裁的申請理由,顯然屬于案件的實體處理問題,且不屬于偽造和隱瞞證據的問題,因此,其提出的該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只有仲裁員在裁決該案時索賄受hui、徇私與舞弊與枉法裁判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構成該申請撤銷的理由。
而被答辯人斷章取義,僅以枉法裁判為由申請撤銷,亦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二、被答辯人提出的撤銷申請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條件。
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除必須具有該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法定事由外,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就是:一是證據條件,二是受理申請的法院,三是申請期限。
其中證據條件十分重要。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無論依哪項事由提出撤銷申請,都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事由確實存在,而不能憑感覺或想象提出申請事由。
本案中,被答辯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時,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法院不應當受理。
綜上,無論從申請事由,還是從受理條件來說,法院均不應受理本案;法院在已經受理本案的情況下,應當依法駁回。
上述答辯意見,懇請貴院充分考慮并采納。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孫某,袁某
二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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