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范文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范文【1】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 縣人,現住,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縣人,現住 ,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被告三: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7697.3元、交通費9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50元、營養費540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傷殘等級司法鑒定費680元,共計 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27日3時3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號轎車在北京路倒車時,未確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 字[20XX]第34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見證據1)云A6666號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號分別為 。
(見證據6)
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在沒有標明現場位置、沒有報警的情況下,用云A6666號轎車與原告李某家屬一起將傷者李某送往 醫院進行治療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醫療費。
經診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醫囑出院后臥床休息一個月。
(見證據2)
原告李某于20XX年12月1日經 神馬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復查,并服用藥物治療,后續治療費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4個月。”(見證據3)。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
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XX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
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18007713059轉。
就原告董XX、董XX訴被告勞X、南寧市XX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
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XX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00元慰問金。
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
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
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
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
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
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
被告駕駛的車輛2009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
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
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
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
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
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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