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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訴答辯狀
行政訴訟上訴答辯狀【1】
答辯人(被上訴人):XX市**區**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XX市**區**街道**小區10棟。
電話: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
職務:**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上訴人):周某*,男,漢族,1990年9月出生,住XX市**區新港**村。
因被答辯人不服XX市**區人民法院【20**】*行初字第000**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XX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20**年2月17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
(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
(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范性法規文件的規定,XX市**區**街道辦事處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
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性質上屬于征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為,該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范性法規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并非是對上訴人 “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并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為由,認為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
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并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征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征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XX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即XX市人民政府103號令)。
《XX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XX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
(二)市區范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
(三)縣(市)轄區內,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作出這樣的認定,并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作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為,屬于部分性行政行為,是為最終作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為。
一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
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準用地、擬定征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
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于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于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所作出的各種準備行為。
如果這些行為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作出的《會審表》來說,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為,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復議,未經復議的行政行為,屬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為。
《會審表》依附于其后續的決定行為,本身缺乏獨立性。
《會審表》是20**年6月8日作出的,在《會審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在《會審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
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
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會審表》是無后續行為的,也就是說,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答辯人并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后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
對于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為。
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為能產生規范、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該行為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為法律所保護的權益。
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并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為不具備可訴性。
XX市**區人民法院【20**】*行初字第000**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X市**區**街道辦事處
20**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答辯書范文【2】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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