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
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
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狀
答辯人***,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漢族,濟南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濟南市天橋區(qū)***
答辯人濟南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天橋區(qū)無影山***路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泰安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上訴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闡述的上訴的事實和理由屬于歪曲客觀事實,曲解合同條款,其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一、答辯人***是涉訴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利以被答辯人為被告主張權利,一審判決將答辯人***列為一審被告,沒有錯誤。
答辯人***曾經是濟南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簽訂涉訴合同時濟南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已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涉訴工程是答辯人***實際施工,并且履行完畢涉訴合同。
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辯人泰安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驗收合格證明,也很清楚的證明被答辯人明知并認可答辯人***是實際施工人的客觀事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以被答辯人為被告主張權利。
二、被答辯人主張涉訴合同關于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為附條件民事行為,所附條件未成就不應該支付工程款,是對合同條款的曲解,是不成立的。
1、涉訴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驗收合格,依據涉訴合同約定,涉訴工程竣工驗收后被答辯人就應當支付總造價的70%。
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辯人泰安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驗收合格證明,證明2010年11月8日涉訴工程全部通過白浪河工程業(yè)主濰坊市規(guī)劃局驗收合格。
依據涉訴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1.2條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時間和方式:工程竣工驗收后付總造價的70%,工程款的30%按建設方要求執(zhí)行,”一審判決被答辯人于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總造價的70%,是正確的。
關于工程款的30%按建設方要求執(zhí)行的問題,答辯人擬申請法院責令被答辯人或者向被答辯人調取被答辯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以便查清本案事實,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
2、涉訴合同38條約定:“工程量造價按實際評審決算為準”,很顯然 “實際評審決算”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被答辯人與建設單位的結算價。
涉訴合同履行中,答辯人墊付大額的工程款和人工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答辯人僅支付很小數額的工程款。
答辯人將工程預算書遞交被答辯人結算,但是被答辯人無理推脫,拒不進行結算。
無奈,答辯人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依據涉訴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38條約定:“工程量造價按實際評審決算為準。
被答辯人不與答辯人進行結算或者達不成結算協議的情況下,對涉訴工程量造價進行審計評估,按照實際評審確定涉訴工程造價是沒有錯誤的,也是雙方約定的內容。
另從涉訴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38條的字面意義和實際內容上分析,很顯然 “實際評審決算”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被答辯人與建設單位的結算價。
為此,被答辯人主張支付工程款所附條件未成就,不應該支付工程款,是對合同條款的曲解,故意的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責任,是不成立的。
三、一審法院委托濰坊***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涉訴爭議的合同價款進行司法鑒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濰普信鑒字(2011)第002號鑒定報告書鑒定結論應當作為本案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1、本案涉訴合同對合同價款沒有明確約定,雙方有不能達成結算協議的,一審法院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數額予以審定,是正確的。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涉訴合同第38條約定:“工程量造價按實際評審決算為準。
”這是雙方涉訴合同約定的條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雙方簽訂的涉訴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程款的計價標準和辦法,也沒有約定以被答辯人主張的“財政評審的四方認質認價工程實際結算價”認定為涉訴合同價款。
《山東省高院2005年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關于建筑工程糾紛指導意見:“合同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工程竣工后,當事人雙方又不能達成結算協議的,也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數額予以審定”。
為此,一審法院委托對涉訴爭議的合同價款進行評估審定,沒有錯誤。
2、一審訴訟中,對鑒定結論經過庭審質證,鑒定人員也出庭答復,鑒定機構和人員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
一審庭審中,雖然被答辯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是沒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證據;一審庭審中,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對鑒定結論進行了合法質證。
《山東省高院2005年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關于建筑工程糾紛指導意見:“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鑒定人也出庭答復的,當事人就鑒定的事項上訴請求二審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為此,濰普信鑒字(2011)第002號鑒定報告書鑒定結論應當作為本案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是不成立的,故意曲解合同條款,拖延或者逃避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
答辯人墊付資金履行完合同義務,被答辯人仍然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
答辯人不僅支付大量費用起訴索要工程款,還要安撫農民工耐心等待不要鬧事。
工程驗收交付長達兩年之久,被答辯人拒不支付工程款,還無依據的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違背的。
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保護實際施工人的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XX年5月8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qū)南定車站街69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XXX,男,1958年3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
因被答辯人XXX訴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作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情形,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2007年6月15日、2007年7月26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了兩份合同:《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與《梭式窯建造合同》。
其中《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承包該輥道窯的建造任務,負責工程設計施工、包工包料、包調試,答辯人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分批支付工程款。
但根據被答辯人的實際履行情況,被答辯人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結構、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嚴重違約情形。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但被答辯人對《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的履行卻存在十余處違約,屬于嚴重違約情形。
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術指標《HC24.96-0.8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技術附件》的約定,被答辯人的違約情形總結如下:
1. 被答辯人逾期履行
合同規(guī)定:該窯爐由被答辯人負責設計并在現場制作、施工、安裝,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內(即2007年8月16日前),被答辯人應完成窯爐的設計,制作,施工,安裝及調試工作。
但根據實際的工程進展情況,被答辯人10月20日才完工,開始冷態(tài)調試。
2. 被答辯人履行嚴重不符合合同,與合同不符之處多達十處,給答辯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具體違約情況總結如下:
(1) 傳動調速范圍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為常用速度(4.16m/h),不能在2-8m/h范圍內調速。
運行速度的不可調,造成產品的生產速度不可控制,嚴重影響產品生產效率。
(2) 窯爐加熱區(qū)數不合要求:合同規(guī)定為8節(jié),實際為7節(jié);相應的加熱元件布置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硅碳加熱棒減少一區(qū);溫控點數也相應減少了1點。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設備無法達到目標功率,溫區(qū)不溫,從而產品質量不穩(wěn),產品出廢率明顯升高。
(3) 額定加熱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時通知答辯人,使答辯人配置的變壓器和電纜超負荷運行,存在安全隱患。
(對此,淄川區(qū)昆侖鴻鵬窯業(yè)設備加工廠蘇宗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4)窯頂結構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由橫向整塊過橋磚改為橫向多塊吊頂磚。
窯頂結構變更后,會使窯爐的保溫效果降低,降低窯爐溫度。
(5)窯爐內壁,除高溫段外,未按合同規(guī)定粘貼耐火纖維氈。
(6)溫度控制儀表方面,均未達到合同要求:
K分度號熱電偶由7支減為5支;S分度號熱電偶由5支減為3支; B分度號熱電偶應為4支,實際未安裝;智能儀表由9塊減為7塊;單顯表由5塊減為3塊;晶閘管模塊由8塊減為7塊。
(7)窯體建造所用耐火材料變更:未按照合同采用宜興摩根熱陶瓷的耐火材料,而使用了河南低價耐材。
工程實際使用的耐火材料低于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該耐火材料容易斷裂,斷裂后會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
(此項已由淄川區(qū)昆侖鴻鵬窯業(yè)設備加工廠蘇家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8)傳動系統(tǒng):只實現前進,擺動功能,且擺動達不到一周,無法實現事故處理中的保護棍棒,沒有后退功能。
(9)由于加熱區(qū)數的減少,加熱元件超負荷運行,損壞加快,且ф25/800/500硅碳棒不能達到要求。
(10) 輥棒由側面入窯,由于兩側窯墻孔不同心及機械機構問題,輥棒損壞率極高,高鋁輥棒每班次損壞3-8支不等。
二、工程未能通過驗收,無從談起工程已經超過了質保期。
被答辯人施工完畢后對工程進行了實驗調試,并于2007年10月30日出具《28.08m煅燒窯變更》的材料,書面確認了實際工程與合同約定的三處不相符之處。
當然,在答辯狀前半部分答辯人就已經對被答辯人十余處違約情形進行了總結,不再累述。
而且,事后答辯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將該工程空置,未能實際使用該工程。
所以,被答辯人出具的書面材料能夠證明,由于被答辯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使該輥道窯工程無法通過驗收。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當然,由于被答辯人的過錯工程沒有通過驗收,故該建設工程無從談起超過了合同約定的保質期。
可見,被答辯人對合同的履行并不像其在起訴書所主張的那樣“已經完全履行并且已經過了合同約定的質保期”,而且,兩座窯爐也未投入實際使用。
相反,由于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無償返工義務。
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工程質量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安裝規(guī)范標準,乙方必須無償返工。
由于原告拒絕履行返工義務,經被告與原告多次交涉,仍無法就工程質量問題達成協議。
原告違約情節(jié)非常嚴重,施工質量幾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后又拒絕采取補救措施,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答辯人建造輥道窯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無法獲得,從而繼續(xù)履行合同已無實際意義,故答辯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辯人就其不當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并對因此給答辯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答辯人保留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駁回。
答辯人:山東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 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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