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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提交答辯狀
行政訴訟提交答辯狀
簡介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后,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需要進行答辯的,可能是作為第一審被告或第二審被上訴人的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范性的文件。
"因而當被訴行政機關進行答辯時,不僅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還必須提供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就會導致敗訴的后果。
當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進行答辯時,應當對上訴人上訴的請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答復、辯解和反駁。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格式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
住所
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因 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人民法院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成都市致民東路6號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長
委托代理人:XXX 職務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我局行政登記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訴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基本情況
2007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貨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百公司)變更資料齊備后,向我局提出了變更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并提交了以下材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人百公司2007年臨時股東會會議決議、授權王文華主持2007年3月31日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授權王文華代表本公司行使股東的表決權的授權委托書、授權顧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參加人百公司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權轉讓合同、股東出資情況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關于召開人百公司2007年臨時股東會的通知2份及臨時股東會的議案、關于將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權及相應債權與持有的重慶迪康百貨有限公司5%股權及相應債權整體轉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情況說明2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復印件1份、公證書、公司執照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我局工作人員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及國家工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表格和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號,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的規定,對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我局認為:該公司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于當日做出了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申請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和《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中(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10]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之4款“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的規定,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的申請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的相關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開的股東會上并沒有表明意見,簽于此,人百公司的股東成都人民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商場)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及《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中(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10]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義務,充分維護了原告的股東權益。
人民商場在給原告的《通知》中敘明,原告應在2007年5月10日前就有關轉讓事宜做出答復,否則視為同意。
我們認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時間為2007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請變更登記的時間并沒有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因此,原告認為我局“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關于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法定期限”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對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盡到了審查義務,登記程序合法。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 與《國家工商總局199號文件》中(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10]股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的規定及該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條的約定,人百公司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盡到了審查義務。
我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按程序進行受理、核準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東變更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準其股東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請求法院維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成都市XX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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