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答辯狀范例
導語:答辯狀是答辯人對相關事項進行答辯時用到的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行政訴訟答辯狀范例,歡迎參考。
行政訴訟答辯狀范例(一)
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于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于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于XX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注銷原告國用(1998)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注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注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于2003年6月編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涉案宗地國用(1998)字第*地塊正位于XX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并注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注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200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2006年9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為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行政訴訟答辯狀范例(二)
行政訴訟答辯狀答辯人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所在地址xX市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局長。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規劃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只有列人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人民法院才擁有司法審查權,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決,行政管理相對人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一案所涉及的爭議事項不在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內。答辯人作出規劃設計和變更規劃的行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而只是依其職權、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結合xx市的具體情況對本地總體規劃作出決定,或者對總體規劃中的單體設計作出變更,而不同于行政訴訟中的針對具體相對管理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再有答辯人的變更規劃設計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行為。”在我國《城市規劃法》也未規定對此類事項可以提起
行政訴訟。據此,答辯人變更規劃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即使答辯人的行政行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答辯人向貴院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超過規定的期限,應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訴訟權利。即使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1997年11月,答辯人批準xx有限公司變更設計的申請且房屋早已竣工驗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辯人曾就與xx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賠償糾紛一案起訴至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6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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